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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180751/2026-00017 | [ 发文字号 ] | 无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23 | [ 发布日期 ] | 2026-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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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 2026-03-27 |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价格监制及规范价格公示行为的通知
各市场主体:
近期,我局接到部分经营者咨询价格公示备案及监制相关事宜。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价格监制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4月14日公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同时废止。我局自2022年7月1日起已停止开展价格监制工作,不再出具任何价格监制文件或证明。
二、原有监制公示的处理
此前经我局监制的价格公示,各市场主体应当进行自查核对,重点核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
三、价格管理工作
各市场主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各市场主体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定价。有明确规定要求收费项目需向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或价格监管部门备案的,各市场主体应当按要求及时履行备案义务。
各市场主体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价格活动,按规定对收费标准、收费内容和收费方式进行公示,防止出现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特此通知。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