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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5-0009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11 [ 发布日期 ] 2025-10-13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5-0009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0-11
[ 发布日期 ] 2025-10-13

关于征求《丰都县质量提升服务券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丰都县质量提升服务券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丰都县质量提升服务券实施办法(试行)》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如认为本通知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含有通过行政权力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的内容,请于2025年10月13日—2025年10月17日向我局提出意见,将修改意见填入附件2,反馈至电子邮箱80469341@qq.com。公众意见时请留下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附件:1.《丰都县质量提升服务券实施办法(试行)》

          2.修改意见反馈表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1日

(联系人:周丽,联系电话:15978964287)


附件1

丰都县质量提升服务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方式,降低企业质量提升成本,激发市场主体质量创新活力,提升县域整体质量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重庆市委、市政府《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以及《丰都县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提升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是指由县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县市场监管局以纸质券形式发放,用于支持本县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向经备案的服务机构购买特定质量提升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服务券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兑现。

第三条 服务券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管理,是服务券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服务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年度预算的编制申报、监督审批、兑现拨付、绩效评价、研究确定服务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县财政局负责服务券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监督管理。科技局、经信委、商务委、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据职责分工,协助宣传推广、组织企业申报、提供行业指导、参与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  服务券为纸质券,每张券编号唯一,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兑现。

服务券有效期一年,自申领之日起算。服务券须在其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作废。

第五条  服务券的申领主体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信用记录良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场主体:

1. 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农业等领域的中小微企业。

2. 纳入本县重点培育的产业链、产业集群企业。

3. 拥有自主品牌或具有质量提升迫切需求的企业。

4. 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

5. 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对象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者。

(具体认定标准由服务券管理办公室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六条  服务券可用于购买经备案的服务机构提供的以下质量提升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列入年度《质量提升服务券服务目录》):

1. 质量基础服务:计量检定校准、标准制修订与应用、检验检测认证(含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服务认证等)。

2. 质量管理提升:质量管理体系导入与升级、卓越绩效模式导入、质量诊断、质量攻关、质量工具应用培训(如六西格玛、精益生产等)。

3. 品牌培育与提升:品牌战略规划、品牌价值评价、品牌宣传推广指导、区域品牌建设服务。

4. 技术升级与创新:产品设计改进、工艺优化、技术改造咨询、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服务(与质量提升直接相关部分)。

5. 人员能力提升:首席质量官、质量经理、质量工程师、检验员等关键质量岗位人员的专业培训(需有明确的质量提升内容)。

6. 数字化转型服务:与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质量追溯相关的数字化、智能化解决方案咨询与实施服务。

7.其他有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质量水平的服务。

注:服务目录将根据政策导向、企业需求和服务供给情况每年动态调整并公布。

第六条  为服务券提供服务支撑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资质;

 具备提供相关质量提升服务的专业能力、资质和稳定团队;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接受服务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七条 每年服务券发放总额度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确定。服务券中每个服务项目可使用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补助总额设定上限不超过2万元。具体标准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八条  企业申领服务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服务券工作计划,适时发布申领通知。

(二)企业申领。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领。

第九条 服务券可以拆分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赠送等。

第十条 服务机构须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交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并按照内容清晰、价格合理的要求,公布质量提升服务产品信息。

服务机构保证服务的真实性、规范性、合理性;应当在服务结束后提交服务合同及检验检测认证报告、质量提升报告等服务结果佐证材料;应当保留原始服务合同、服务过程记录和服务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第十一条  服务券由企业申请兑现,每年兑现一次。县市场监管局于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受理兑现申请。申领企业使用并符合兑现条件的服务券,应当最迟在次年申请兑现。

第十二条  企业兑现服务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兑现申请。提交拟兑现的服务订单、《质量提升服务券兑现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单位印章送达县市场监管局。

企业完成了质量提升服务项目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备查)和复印材料(加盖服务机构单位印章)后,可申请兑现服务券。

(二)兑现确认。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确定拟兑现服务券的单位名单和金额,并在县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集中支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财政下达质量提升专项资金时间,于当年12月前一次性集中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对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价,建立退出机制。对提供虚假服务、串通套取资金、服务质量低劣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追回财政资金,列入失信名单,并依法追究责任。对申领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服务券资金的,取消其申领资格,追回财政资金,列入失信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报政府各类补助资金。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内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附件2

意见建议反馈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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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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