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0-00193 [ 发文字号 ] 丰市监发〔2020〕56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0-00193
[ 发文字号 ] 丰市监发〔2020〕56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收取住所证明材料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消委会、执法支队、局机关各科室:

国家六部委于近期公布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市场主体住所证明”和“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等两项涉及注册登记的证明事项不再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出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市局《关于规范村社区出具证明工作住所登记的指导意见》(附件1),经研究,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基本原则

对不应由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市场主体住所证明”和“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登记部门在办理登记时,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开具,已开具的相关证明,可以继续使用。

二、分类进行研判处置

(一)无产权证的房屋申办登记。无产权证明的场所申办注册登记时,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市场主体住所证明”,但房屋未取得产权的客观事实依然存在,登记机关可采取以下原则分类进行处理,为申请人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一是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免予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定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事注册登记时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直接予以登记,避免重复审查和提交资料。

二是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水天坪工业园区、明达农贸市场、丁庄废旧物资回收专业市场、国际商贸城、丰都县三合创业孵化基地纳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范畴,按照《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试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和个体工商户免予登记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17〕46号)要求(详见附件2),对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条件的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开业)、变更登记时,可不再提交房地产权证、租赁协议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但需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等作出承诺,并提交《申报承诺书》(参考样本见附件3)。登记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按照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完成后,各市场监管所应加强事后监管,核查其承诺事项是否真实。

三是放宽经营场所审查条件。1、不动产登记证、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集资建房协议、公房租赁证、临时占道许可证等多种形式的产权证明均可作为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对于上述证明材料不能满足登记要求或是地址描述不清楚的,申请人同时进行承诺(参考样本见附件4)。注册登记完成后,各市场监管所应重点加强事后监管;

2、属于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房屋作为住所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提交租赁协议和该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3、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或者提供的房屋作为住所申请登记的,可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确认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4、租用军队房屋作为住所申请登记的,提供租赁协议、《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5、县住建委已对全县农户住房进行了安全等级鉴定,房屋等级A、B级的为安全住房,申请人可提交房屋安全等级鉴定资料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参考样本见附件4)办理注册登记;

6、除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出具的市场主体住所证明仍可继续收取。

(二)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申办登记。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是对在城市居民住宅区内从事餐饮服务、棋牌、娱乐、加工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犬只养殖及交易等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业,以及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不得登记为经营性场所。

二是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其经营范围有且仅有上述四类经营范围表述的市场主体,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申请人凭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和《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参考样本见附件5)办理登记;

三是企业申请从事的经营活动必然导致住所和经营场所天然分离或其登记的住所仅用作行政办公和通讯联络,其住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属同一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同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属不同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同时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满足上述条件的,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申请人凭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和《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参考样本见附件5)办理登记;

四是以农村独立住宅且客观上不会对他人造成影响的房屋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可不受“住改商”相关政策限制,申请人凭相关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和《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参考样本见附件5)办理登记。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是除上述情形外,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市场主体,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提供拟申办登记的房屋所在楼栋的业主户数以及所有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参考样本见附件6)。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业主委员出具体意见。

在日常工作中请各所注意收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县局反映并提出建议,便于县局及时向市局反映,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处理住所登记相关问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

乡镇/街道

无障碍

政策问答

政务新媒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