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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6-00042 [ 发文字号 ] 丰市监企撤〔2026〕1号
[ 主题分类 ] 工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行政裁决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6-25 [ 发布日期 ] 2026-06-25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180751/2026-00042
[ 发文字号 ] 丰市监企撤〔2026〕1号
[ 主题分类 ] 工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行政裁决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6-25
[ 发布日期 ] 2026-06-25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


被许可人:重庆坤宁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6134WH99

住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西路123号附1号90010               

法定代表人:周必友   

身份证号码:51232419********92 

联系电话:1310113****                     

联系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双桂路53号8-1

2025年12月31日,投诉人重庆山秀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到我局投诉称重庆坤宁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即被许可人法定代表人周必友提供虚假资料,到我局办理了重庆坤宁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我局撤销对重庆坤宁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我局履行了调查、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告知等相关执法程序。

经查:2025年11月4日,被许可人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经办人为被许可人法定代表人周必友),提交了《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重庆坤宁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等资料。其中,“重庆坤宁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内容中载明:“三、公司财务状况:截止2025年10月2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0元,其中净资产为0元,负债总额为0元。五、公司债权、债务清算情况:2.债务的清偿情况:无债务。”2025年11月4日,本局予以注销登记,向被许可人出具了《登记通知书》((丰都市监)登字[2025]第1025632号)。

申请注销时,被许可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相关事务由重庆山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管。被许可人公章、营业执照等资料,已发布遗失作废公告。经法院裁定,被许可人负债为122708.11元。被许可人提交的“重庆坤宁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内容“三、公司财务状况:截止2025年10月2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0元,其中净资产为0元,负债总额为0元。五、公司债权、债务清算情况:2.债务的清偿情况:无债务。”与实际情况不符。据此,被许可人“重庆坤宁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为虚假材料。

我局认为:被许可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被许可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3日作出的(2025)渝05破申510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的(2025)渝05破281号决定书等证据,证明投诉人(重庆山秀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受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负责被许可人(重庆坤宁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系被许可人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的事实;

第二组:被许可人于2025年10月21日提交的注销清算报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5)渝05破281号民事裁定书,投诉人(重庆山秀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清算组于2025年6月13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发布的遗失作废公告截图及2025年6月16日在重庆法治报刊登的遗失作废公告截图等证据,证明被许可人向本局提交的注销清算报告系虚假材料,被许可人负债为122708.11元的事实;

第三组: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6年1月26日、2月6日通过EMS特快向周必友寄送的丰都市监询通〔2026〕01-26-01号、丰都市监询通〔2026〕02-06-01号询问通知书原件及邮寄凭证,本局执法人员与周必友通话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周必友未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的事实。

2026年5月18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许可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周必友(被许可人法定代表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丰都市监撤告〔2026〕1),被许可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本局2025年11月4日对被许可人作出的注销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3份,1份送达,1份归档,1份送注册许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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