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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180751/2017-0004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7-08-17 | [ 发布日期 ] | 2017-08-17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180751/2017-00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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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市场监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7-08-17 |
[ 发布日期 ] | 2017-08-17 |
关于印发《关于试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和个体工商户免予登记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78号)的有关改革要求,现就试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和个体工商户免予登记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一)适用范围。我市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认定的各类产业园区、微企创业基地及孵化园区、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专业市场等创业集聚区域。
(二)不适用情形。以下情形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1.需在工商登记前取得前置审批或许可的;
2.有关单位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三)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四)推进方式。各区县局要主动与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范围的管委会或营运管理机构沟通协调,明确实行申报制的具体区域和行业,采取由点到面、逐步推开的方式,先行选择条件成熟、管理规范的区域开展试点,待运行顺利后再全面推行。
(五)登记材料。对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条件的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开业)、变更登记时,可不再提交房地产权证、租赁协议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但需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等作出承诺,并提交《承诺书》(样本见附件)。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按照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
(六)监督管理。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工商部门应通过开业回访、“双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处置等方式加强对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对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应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经查实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市场主体,应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试行个体工商户免予登记
对占道经营、流动经营的小商小贩,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以及取得市政管理部门颁发临时占道许可证的经营者,如自愿提出登记申请,工商部门应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和个体工商户免予登记改革,强化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亲自推动,分管负责人要抓具体、抓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沟通协作。各区县局要与当地产业园区管委会、微企创业基地及孵化园区、众创空间、专业市场的营运管理机构对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中出现的异常登记情况,应及时沟通共同研究解决。
(三)加强效果跟踪。各区县局在试行改革过程中,要强化对改革实施效果的跟踪调查,注意收集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意见,及时上报市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局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宣传改革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知晓改革内容,协同推进改革,使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改革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