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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11-08 | [ 发布日期 ] | 2021-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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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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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1-11-08 |
[ 发布日期 ] | 2021-11-08 |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现将《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30日
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8〕249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坚持底线思维、坚持统筹防控、坚持重点突破、坚持创新推动基本原则。
第三条 建立健全社保基金风险管理领导协同机制。为了更好的开展社保基金风险管理工作,成立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主要领导、人社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社保基金风险管理工作;县人社局社保科、基金监督管理科及县社保中心稽核科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基金监督管理科,牵头开展社保基金风险管理日常工作,梳理社保基金风险管理风险点。
第四条 明确职责,压实责任。领导要按照“一岗三责”(业务工作、廉政建设、内控风险)定期研判分管业务科室业务经办风险点,并督促业务科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人社局社保基金监管科室牵头定期履行社保经办业务监督检查,分析梳理社保经办业务风险点,提出预防整改措施,督促业务经办科室限期落实整改;社保中心稽核科对各科室业务风险内控工作每季度抽查科室所有业务不少于3%(或业务量少的不少于10件),每半年形成一次稽核报告,并督促各科室限期整改。
第五条 科学设置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角色。各业务科室严格按照“受办分离,角色互拆”的原则,设置岗位角色。严把工作任务授权。
第六条县社保中心按市社保局相关文件要求按照信息岗位角色完成工作任务需要授权,合理安排科室业务岗位、规范经办业务以及分解落实业务风险,各科室抓好重点关键业务和高风险业务的风险管控。稽核科负责业务权限授权监督,每季度一次监督检查;各科室根据职责加强对各乡镇下沉业务风险防控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 坚守依法经办和依规经办两条底线,抓住提升业务水平和加强廉政建设两个关键,突出两审制和分离制两个重点,把握程序正确这个核心,严把初审关口,不得向下传递风险。
死亡冒领养老保险定期通报公示制度
第一条 定期召开死亡冒领养老保险情况通报会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经委监委等相关单位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死亡冒领养老保险情况通报会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死亡冒领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追缴情况及追缴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会商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追缴对策。
第二条 定期通报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追缴情况。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次月5日前将收集汇总上月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追缴情况,并通报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部门,并在显目地方进行公示。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追缴情况及存在的困难问题向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通报。
第三条 定期通报公示死亡冒领养老保险名单。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每月25日前,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死亡冒领养老保险名单下发涉及各乡镇(街道);同时,将死亡冒领养老保险名单发送到所涉及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资企业单位。各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及国资企业单位负责对本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及国资企业单位死亡冒领养老保险名单及追缴情况显目地方进行公示。
死亡冒领养老保险疑点数据比对制度
第一条死亡冒领养老保险疑点数据比对坚持乡镇(街道)、部门联动工作原则。
第二条 定期收集汇总死亡人员信息。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辖原则,于次月10日前向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通报上月本辖区内死亡人员信息;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等县级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能于次月10日前向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传递上月本部门(系统)收集到的死亡人员信息。
第三条 定期开展死亡冒领养老保险疑点数据比对。县社保中心稽核科室及时通过金保系统数据信息与各乡镇(街道)、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等部门通报的死亡人员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提取出死亡冒领养老保险疑似人员名单。提交业务科室暂停发放养老待遇,并核实是否冒领养老保险金。
第四条 及时比对核实部级、市级下发的死亡冒领养老保险疑点数据、生存状态异常数据等信息。
第五条 及时开展暂停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疑点数据的比对。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每月5日前将离上次认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居保)满11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保)满6月未认证名单,下发至各乡镇(街道)社保所开展生存状态核查。提醒仍生存未认证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认证,对已死亡的及时报送死亡名单到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及时停发待遇。对居保离上次认证时间超12个月,城保离上次认证时间超过9个月,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在居保满12个月或城保满9个月的次月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生存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认证后予以补发。
第六条比对结果及时上报。各乡镇(街道)及时组织社保所、村(社区)干部,逐一对下发的疑似人员进行比对核实,主要核实疑似人员是否生存。对疑似人员死亡情形,重点核实死亡时间和是否存在死亡冒领养老保险待遇。于每月25日前,将比对核实结果报县社保中心稽核科。
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追缴制度
第一条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追缴工作原则。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追缴工作坚持主动退还与责令追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法制宣教与依法打击相结合的原则。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追缴工作坚持分工协作与合力追缴的原则。坚持属地管辖负责原则,
第二条 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追缴工作组织保障。成立县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追缴专项工作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人社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由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专项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社保中心,由县社保中心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县社保中心副主任、县人社局基金监督科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社保中心稽核科负责人等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追缴日常具体工作。各乡镇(街道)对照成立追缴工作组,组织专班开展追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三条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追缴工作职责分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考核相关部门各乡镇开展死亡冒领基本养老金追缴工作,并指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移交县人民法院执行。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追缴政策宣传,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追缴基础资料的收集,依法制作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追缴文书,并依法送达相关文书;指导乡镇(街道)开展依法追缴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牵头追缴工作,对冒领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失信惩戒、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措施等;公安局负责协助乡镇(街道)核准死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死亡时间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督促死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家属及时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缴死亡冒领养老保险基金,对恶意冒领的死亡冒领养老保险待遇人依法立案查处;县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审查、执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对冒领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受理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追缴诉讼。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经费保障,配合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到银行对死亡冒领养老保险人员账户信息查询;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追缴政策宣传;对下发的死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死亡时间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全面调查核实,并在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追缴。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退休领待人员生存认证,督促死亡冒领养老保险金追缴。
第四条 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追缴工作开展程序。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各乡镇(街道)在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追缴基础资料的收集完整、核实准确后,依法向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人或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送达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追缴相关文书,并开展“死亡冒领”追缴工作政策法律法规宣教,让其主动退还;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人(含失踪人)或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在收到相关行政部门送达的“死亡冒领”追缴文书后,如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办理退费及死亡注销手续,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负责将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追缴资料移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移交的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追缴资料后,对资料进行行政审查,作出具体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向县人民法院提请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司法审查。同时,将涉案人员移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失信惩戒。县人民法院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司法审查后,进行司法追缴。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不及时通知本单位退休领待人员进行生存认证或退休领待人员死亡后不及时通知督促其亲属办理死亡终止手续,造成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的,由退休领待人员生前所在单位负责追缴。
第六条 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追缴工作实行考核,严格纪律。将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资金追缴工作纳入年度对死亡冒领养老保险追缴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经济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督导。对追缴行动消极懈怠、严重不负责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和有关县级部门负责人,以及对未在限期内主动退还死亡冒领养老保险基金涉及的公职人员等,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死亡人员每月上报制度
第一条 死亡人员严格落实每月上报原则。坚持“属地范围,辖区管理”、 “谁上报,谁负责 ”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 坚持“社(居民小组)、村(社区)、乡镇(街道)、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四级上报网络。村(居)民小组组长应于每月3日前向村(社区)民生专干上报上月本小组死亡人员情况表,村(社区)民生专干应于每月5日前向乡镇(街道)社保所报送上月本村(社区)死亡人员情况表,乡镇(街道)社保所应于每月10日前向县社保事务中心稽核科报送上月本乡镇(街道)死亡人员表。村(居)民小组要注意收集本组户籍异地居住人员生存状况。
第三条 县公安局应督促死亡人员亲属在1个月内办理死亡人员注销业务。
第四条 死亡人员电子件、纸质件同时上报,上报纸质件要求加盖乡镇(街道)或社保所签章。
第五条 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稽核科每月15日前将各乡镇(街道)上报死亡人员交养老待遇科和居保科暂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养老保险领待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一条 按照人社部有关资格认证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养老保险领待人员资格认证坚持落实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认证服务相结合的认证服务模式。采取基于互联网人脸自助认证方式参加资格认证(手机APP认证)、使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服务一体机指纹自助认证(自助查询机认证)、乡镇(街道)社保中心和村(社区)办公场所认证、有需要的上门服务认证、异地认证等多种便民认证方式。
第三条 养老保险领待人员资格认证坚持便民服务原则。各乡镇(街道)社保所应建立本辖区内体弱多病、高龄、异地居住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台帐,对行动不便人员实行上门服务,对异地居住人员引导实行异地认证,切实加强认证指导和优化服务工作。
第四条 规范养老保险领待人员资格认证时间。以最近一次资格认证时间为参考,养老保险领待人员资格认证原则上每年认证一次,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待人员每半年认证一次。
第五条 规范养老保险领待人员资格认证超期业务办理。对离上次认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居保)满9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保)满6月未认证人员,由县社保事务中心将名单下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对居保离上次认证时间超12个月,城保离上次认证时间超过9个月的人员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对暂停发放超过3个月的,由县社保事务中心将名单下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生存状况,依规定督促其认证或办理死亡业务。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领待人员暂不实行人脸指纹认证,应由退休前工作单位每年末定期进行生存状况核实,次年1月10日前将本单位退休人员生存状况报县社保事务中心稽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