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开发培训、流动调配等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负责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参与拟订全县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人才引进政策等工作。负责县级有关重点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牵头组织紧缺优秀人才的引进工作。负责专家、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
(九)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人员交流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十)综合管理全县表彰奖励工作,审核县委、县政府及以上机关奖励表彰事宜及项目名单。根据授权承办县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一)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退休管理工作;承担公务员工资福利、离退休政策和工资统发审核工作;宏观调控管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批;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伤认定;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相关配套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安全监管、信访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