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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094905613/2025-00254 [ 发文字号 ] 丰委农办〔2025〕25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5-11-10 [ 发布日期 ] 2025-11-17
[ 索引号 ] 115002307094905613/2025-00254
[ 发文字号 ] 丰委农办〔2025〕25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1-10
[ 发布日期 ] 2025-11-17

中共丰都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新农人登记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丰都县新农人登记监测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县委第16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新农人登记监测工作。

     

             中共丰都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新农人登记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及时掌握新农人的发展动态,更好地开展新农人服务与扶持工作,推动新农人队伍量质并举,根据《丰都县新农人培育提质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人是指具备一定新理念、新技术、新业态、新生产组织方式,以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各环节为主要收入来源,且收入高于丰都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有农业情怀、有适度规模、有持续发展性、有防风险能力的现代农业经营者。主要包括从事农业生产及服务、农产品加工及销售、乡村旅游的产业大户或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涉农企业法人代表及其自然人股东等。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县新农人的登记,运行监测工作由新农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四条 对新农人的登记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其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请登记为新农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申请登记新农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适度规模经营产业(见《丰都县新农人培育提质行动方案》);

3.常年家庭产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

    4.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5.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生产经营诚实守信,注重带动村集体、农户增收。

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适度规模经营相关证明材料:从事种植业、水产业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或能证明其种养面积的有关材料;从事畜禽养殖业的需提供存出栏证明;从事加工业的需提供加工产量、产值、收入等相关证明;从事农业服务业的需提供服务能力、服务面积、销售收入等相关证明。

第八条申请程序。渝快办“巴渝新农人培育”应用和线下均可申请。

1.渝快办“巴渝新农人培育”应用申请程序:

(1)申请人在渝快办“巴渝新农人培育”应用中填写新农人认证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申请人情况签署意见;

(3)所在乡镇(街道)对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2.线下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申请人情况签署意见;

(3)所在乡镇(街道)对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委。

第三章 登记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委根据“巴渝新农人培育”应用或乡镇(街道)审核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备案,每月在班子会上研究认定,公开发文公布登记名单。

第十条 经登记的新农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监测

第十一条 对完成登记的新农人纳入全县新农人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二条 建立新农人动态监测制度,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时监测。

第十三条 监测内容

新农人的产业规模、经营持续性及合法合规等方面,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

第十四条 监测结果运用

1.各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新农人开展动态监测。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落实措施进行扶持,扶持后仍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函告县农业农村委退出登记。退出登记的新农人不再享受新农人有关优惠政策。

2.监测合格的新农人,继续保留登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县农业农村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请新农人登记的自然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登记的取消登记,未经登记的申请不予受理,3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遵照本《办法》加强对本区域内新农人的申请、监测等的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丰都县新农人登记监测办法》(丰委农办〔2023〕4号)文件,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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