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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905613/2023-00064 | [ 发文字号 ] | 丰畜中心发〔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06 | [ 发布日期 ] | 2023-02-22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905613/2023-00064 |
[ 发文字号 ] | 丰畜中心发〔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06 |
[ 发布日期 ] | 2023-02-22 |
丰都县畜牧兽医发展事务中心关于印发2022年度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9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促进生猪养殖持续健康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渝农发〔2021〕10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丰都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资金计划和建设任务分解的通知》(丰农业农村委发〔2022〕176号)要求,制定了《2022年度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政策宣传,指导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进行申报。
附件:2022年度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丰都县畜牧兽医发展事务中心
2023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度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一、贴息对象和范围
贴息对象是全县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贴息范围是对相关企业用于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
二、贴息时间
贴息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三、补贴标准
对全县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 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贴息资金不得重复享受。
四、申报程序及条件
1、组织申报
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根据贷款用途和贴息时间测算贴息金额,向丰都县畜牧兽医发展事务中心进行申报,提出贷款贴息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畜牧中心304办公室,联系人:尹正纯,联系电话:70619157)。
2、申报条件
生猪养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种猪场(包括地方猪保种场)需具有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范围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育肥猪场需达到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当年度出栏生猪500头以上,设施设备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生产经营记录完整,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五、申报材料
1、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表);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县级以上人民银行出具的贷款企业和企业法人征信报告;
4、种猪场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育肥猪场提供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当年度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证明材料(销售发票复印件或由县检疫监督部门通过查验检疫证出具的出栏数量证明);
5、贷款合同、进账单、贷款汇出的银行回单,如在享受财政贴息期间还贷转贷的养殖场还需提供还贷转贷重新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转贷出的贷款汇出的银行回单;
6、享受财政贴息期间的贷款利息支出银行回单;
7、享受财政贴息期间的银行明细对账单,所贷款项支付主要供应商的银行回单、签订采购饲料、种猪、仔猪等经营支出合同复印件,如果是以经营场主个人名义贷款的请提供个人账户贷款及所贷款项支出明细流水和回单;
8、已经建账的单位,提供借贷、还贷、利息支出及贷款主要支付供应商的明细账、记账凭证复印件。
六、审核拨付程序及要求
1、各养殖场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丰都县畜牧兽医发展事务中心会同财政局对养殖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将材料退回,本年度不再享受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畜牧兽医发展事务中心着重对养殖规模、生产经营状况、贷款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财政局着重对养殖场是否已享受过贴息政策和本次贴息金额进行审核。
2、对审核资料合格的养殖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在丰都县农业农村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县财政局将相关资金直接拨付相关企业。
七、相关要求
养殖企业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账务处理。
请各符合条件的养殖场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严格按照顺序装订成册交至丰都县畜牧兽医发展事务中心304办公室,联系电话023-70619157。
(此件公开发布)
附表: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丰都县畜牧兽医发展事务中心
2023年2月6日
附表:
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单位:头、万元
企业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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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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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 |
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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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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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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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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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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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 |||||||
2022年出栏猪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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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底存栏猪(头)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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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能繁母猪存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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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备猪存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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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kg 以内仔猪存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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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kg 以上育肥猪存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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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生猪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付息及贴息申请 | |||||||
贷款银行 |
贷款金额 |
实际贷款期限 |
已付 利息 |
已享受财政 贴息金额 |
申请贴息 金额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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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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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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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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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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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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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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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