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890/2018-0006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8-08-13 | [ 发布日期 ] | 2018-08-13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890/2018-0006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8-08-13 |
[ 发布日期 ] | 2018-08-13 |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建立社会组织联合奖惩机制的通知
全县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印发《丰都县在部分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强联合奖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丰都府办发〔2018〕79号)精神,结合我县社会组织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的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全县各社会组织要围绕增强依法自治能力,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社会组织章程,并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党建、财务、活动管理、诚信自律、信息披露等内部管理制度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着力构建适应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架构,推动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社会组织权责明确、自治合法、作用突显。
(二)推进信息公开。对外而言,全县各社会组织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董)事会成员名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并设立举报投诉公开电话及邮箱、信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内而言,各社会组织要主动向本组织会员或成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出国(境)考察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增强管理透明度。各社会组织公开的信息资料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
(三)开展诚信服务。全县各社会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紧扣“自律为本、诚信为民、服务社会”宗旨,着力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广泛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积极参与全县脱贫攻坚事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不断创新诚信服务方式,增强诚信服务能力。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坚决杜绝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和设立“小金库”等失信行为。
(四)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全县各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和发展要求,制定完善行规行约、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并加强推广实施,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从业人员职业规范,切实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快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与公示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自行或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级评价,建立行业诚信自律“红名单”、失信惩戒“黑名单”,大力支持诚信会员发展,依法依规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通报批评、不与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同时,积极向新闻媒体、政府有关部门推荐诚信典型、曝光失信企业,通过信息共享,推动政府其他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二、社会组织联合奖惩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档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工作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信息;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二)建立社会组织信用红黑名单。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档案、是否依法履行义务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建立诚信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诚信社会组织重点包括: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含)以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按规定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荣誉称号的、评估等级达4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重点包括:存在未按照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等情形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重点包括:存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等情形的社会组织。
(三)实施社会组织信用联合奖惩。 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通过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有关部门及社会公开,实现信息记录和信用数据跨部门互认、互联、互享。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措施予以奖励;对信用差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给予资金资助、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撤销登记许可等措施予以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不能发起设立社会组织,不能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包括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保障措施
(一)思想高度重视。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社会组织的诚信自律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好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是落实中、市《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具体举措,在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强化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全县各社会组织及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信用意识,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取得实效,推动社会组织联合奖惩机制逐步健全完善,为共筑共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分工协作。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各社会组织要把开展诚信自律建设活动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来抓好抓落实,切实加强内部信用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范围,认真落实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行政检查、执法查处等活动,并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产生后四个工作日内主动报送至县民政局(联系人:杜国滨,联系电话:70605257),县民政局在三个工作日内主动报送至信用丰都平台;要逐步建立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信用信息记录办法、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信用综合监管及奖惩联动等长效机制,对于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收集、沟通、研究、解决,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社会组织要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诚信自律建设成果和重大服务活动,增强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登记管理机关、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各有关单位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引导社会组织将诚信自律作为自觉追求和普遍行动;利用多种渠道和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树立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典型,总结和推广各单位好的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举报电话:023-70605257,023-70605251(兼传真),举报邮箱:393557613@qq.com,举报材料邮寄地址:丰都县第二行政办公大楼丰都县民政局1216办公室,收件人:杜国滨,邮编:408200。
丰都县民政局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