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丰都县林业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934/2021-001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934/2021-001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林业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丰都县林业局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指挥体系及职责

1.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减灾委员会及相关专项指挥部的通知》(丰都府办〔2019〕49号)精神,丰都县林业局设立全县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部设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局长任指挥长,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分管领导任常务副指挥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指挥长,成员由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各林场场长组成,指挥部下设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简称防火办)。

1.2 职责

1.2.1 指挥部职责

负责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全局扑火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工作,及时向县、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对因扑救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负责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督导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1.2.2 防火办职责

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执行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和决定;收集火场信息,为指挥部处置森林火灾提供依据,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森林火灾建议,负责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人员和物资调度、事务处理及火灾信息上报。

 1.2.3 成员单位职责

(1)执法大队、法规科: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协助火灾扑救相关工作,依法查处火案,维护火场秩序。

(2)办公室、财务科:森林火灾发生后,负责扑救森林火灾的物资和后勤保障工作以及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或媒体信息审核、舆情引导、监测等。负责火灾扑救过程中的经费支出。

(3)资源管理科、生态建设科:确认火场林相,负责森林资源损失情况调查,并提供书面评估报告。负责灾后森林资源补救与恢复工作。

(4)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辖区发生森林火灾后,立即组织扑救,同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就近林场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做好应急处置准备、集结扑火队伍待命。

二、应急响应

2.1 火灾响应

林区发生森林火灾后,属地林场或自然保护地等单位先行组织扑救,局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防火办协助指挥部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其他有关科室按照分工配合做好本职工作。

2.1.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区域且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春节”、“清明”、“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和其他特殊时段的森林火灾。

(3)发生扑火人员伤亡事故,以及造成重大影响或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2.1.2 应急响应

预案启动条件即为响应条件。

2.2 预警响应

按照丰都县林业局发布的森林火险等级信息,各林场、自然保护地等单位按照等级信息启动同级预警响应。

2.2.1 红色森林火灾预警。

2.2.2 橙色森林火灾预警。

2.2.3 黄色森林火灾预警。

2.2.4 蓝色森林火灾预警。

三、信息报告

3. 1 护林员发现森林火灾后要立即向所属林场、自然保护地单位报告,同时继续监视火情,随时报告火情发展情况。

3. 2 各林场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要立即核查火灾的准确位置(GPS坐标)、起火时间、过火面积、林相、气象条件后立即向防火办报告。

3. 3 防火办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常务副指挥长报告。常务副指挥长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根据火场态势向县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3.4 报告内容

起火时间、地点、面积、林相、气象条件,林场、自然保护地等单位上报需要报告扑火路线及前期处置情况,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四、响应措施

4.1 火灾扑救

发生森林火灾,由所在地林场、自然保护地先行组织扑救,同时上报局森林防灭火指挥中心。指挥部根据火场情况,决定是否启动《丰都县林业局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4.1.1 扑火力量的组成与分布:全局共有应急扑火队员570人,其力量组成及分布为:三抚林场20人、七跃山林场15人、楠木林场15人、龙河湿地公园及湿地保护区10人、双桂山森林公园10人。

4.1.2 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运输

各单位扑火队伍及装备由各单位负责;森林防火物资由防火办负责调配,局办公室配合。

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指挥部协调地方政府转移、疏散、安置受火灾威胁群众。

4.3 救治伤员

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必要时指挥部协调相关医疗机构派员参与现场救治。

4.4 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火灾时,执法大队与公安机关配合依法调查起火原因,依法处理火灾肇事者,资源管理科、属地林场配合火案查处。

4.5 信息发布

4.5.1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5.2 森林火灾信息由局指挥部配合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媒体报道应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安排,我局全力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指挥部同意不得随意发布火灾信息。

4.6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单位负责看守火场,指挥部派员验收火场并决定应急是否结束。

五、应急保障

5.1 物资保障 

防火办和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对储备库扑火装备要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发生森林火灾后,确保随时投入使用。

5.2 资金保障 

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防扑火经费,以保证各项预防和扑救工作顺利开展。

5.3 技术保障 

协调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气象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预警、火势蔓延分析等技术保障。

5.4 培训演练

各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扑火指挥、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扑火队员火场实战、紧急避险、火场救护等技能,必要时防火办派员负责指导。

六、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责成资源管理科、生态发展科进行资源受损调查,提供书面评估报告。

6.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和局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按照火灾信息报送规定及时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火灾情况。 

七、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火灾肇事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火灾事故中监管单位或人员的责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7.2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

乡镇/街道

无障碍

政策问答

政务新媒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