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934/2025-00093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2025]71号 |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1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1 |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934/2025-00093 |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2025]71号 |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1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1 |
丰都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电话 /
工作单位 / 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002307784755768
法定代表人 殷** 职务 / 电话 159****5333
单位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新路31号3-1、3-2
经依法查明, 你单位于2025年9月,在丰都县湛普镇世坪村4组安装电线杆时扩宽公路占用林地,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经聘请重庆业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场勘验,占用林地面积为649㎡(森林类别:商品林649㎡;地类:乔木林地649㎡)。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勘报告 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即8112.5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649㎡×20元/㎡×0.5倍=6490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49㎡×5元/㎡×0.5倍=1622.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丰都支行(名称: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270101012035000001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林业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