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934/2023-00081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字[2023]第042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26 | [ 发布日期 ] | 2023-05-06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3934/2023-00081 |
[ 发文字号 ] | 丰林罚决字[2023]第042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林业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26 |
[ 发布日期 ] | 2023-05-06 |
丰都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县硝厂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丰都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 林罚决字[2023]第04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丰都县硝厂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姜** 职务 / 电话 1778225****
单位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仙女湖镇硝厂沟1组
经依法查明, 你单位于2020年5月至6月,在丰都县***景区内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修建轨道滑车配套停车场。经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中心鉴定为乔木林地,面积5532平方米,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勘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553200元。
3.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 ,即138300元。 共计:6915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村商业银行丰都支行(名称: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270101012035000001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丰都县林业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