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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174R/2026-00026 [ 发文字号 ] 丰经信处罚〔2026〕01号
[ 主题分类 ] 工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4-14 [ 发布日期 ] 2026-06-12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174R/2026-00026
[ 发文字号 ] 丰经信处罚〔2026〕01号
[ 主题分类 ] 工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4-14
[ 发布日期 ] 2026-06-12

丰都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庆航都船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单位

名 称

重庆航都船务中心

地 址

丰都县工业园区********

联系电话

133****2022

法定代表人

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50R

经查,你(单位)于2026年1月13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在重庆航都船务中心作业区(丰都县工业园区******)作业人员张**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上岗开展电焊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照片、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信息查询平台截图(均由县安委办、县工业园区提供)、询问笔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3月3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经信告知〔2026〕0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该单位积极配合执法工作,特种作业无证上岗人员为1人,未造成实际不良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裁量细则第16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整改。2、罚款叁万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工商银行丰都支行银行(开户行: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310001512920000134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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