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丰都县教育委员会>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035/2023-001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教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 发布日期 ] 2023-06-21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035/2023-001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教育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 发布日期 ] 2023-06-21

教育行政执法基本事项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1.执法机关:丰都县教育委员会

2.实施机构:丰都县教育委员会

3.执法人员名录

姓名

执法证号

代海门

22003004031

高应辉

22003004027

文秀灵

22003004026

22003004028

22003004030

敖志福

22003004022

李国益

22003004023

林大木

22003004024

张华国

22003004034

秦宗臣

22003004032

程红艳

22003004029

秦吉祥

22003004025

蔡剑锋

22003004021

22003004033



二、执法职责

教育范围内学生高考、中考,民办教育管理、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学校安全管理事项的监督管理。

三、执法权限

对教育范围内教育教学管理、民办教育管理、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学校安全管理事项的行政检查、罚款等查处。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7.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8.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9.重庆市普通中学招生考试管理处罚意见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搜集证据。

4.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5.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存在法制审核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二)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投诉举报电话:707142637071404270716015

七、救济途径

1.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

乡镇/街道

无障碍

政策问答

政务新媒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