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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69K/2026-0009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1-11 [ 发布日期 ]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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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1-11
[ 发布日期 ] 2024-01-19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7〕69号)相关规定,现将动态调整后的《重庆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目录清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在全市范围内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本《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本《目录清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

    三、2023年12月3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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