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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803549/2026-00016 | [ 发文字号 ] | 丰都规资发〔2026〕6号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9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0 |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19803549/2026-00016 |
| [ 发文字号 ] | 丰都规资发〔2026〕6号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9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0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项目不断增加,我县设施农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2020〕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2025〕43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坚决遏制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促进我县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适用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温室大棚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不包括农产品展示、深(精)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的圈舍、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房)、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相配套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看护管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三)把握政策底线
设施农业用地应保持农用地属性,相关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对农产品展示、餐饮、娱乐、康养、深(精)加工、畜禽屠宰、肉类加工、员工宿舍、科研、展销、住宿、办公、会议、停车场等项目用地必须纳入建设用地管理。坚决杜绝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刻意变通等非农用途的违法用地行为。
二、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选址
各乡镇(街道)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经营者合理选址,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地质灾害风险区、土壤污染地块、城镇集中规划建设区和控制区、新增耕地地块(含土地复垦地块),选址应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不占优质高产良田,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不属于规模化养殖的,由乡镇(街道)组织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产业农服中心、村社等联合踏勘选址,出具现场踏勘选址意见(包括地块原貌照片);属于规模化养殖用地,由乡镇(街道)政府上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县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选址,出具现场踏勘选址意见(包括地块原貌照片)。
三、严格执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巡查制度
(一)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责任主体单位,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工作负总责,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备案工作,要切实加强备案全过程规范管理。
(二)严格落实动态巡查监督制度
各乡镇(街道)街、各村社、县级有关部门应严格落实“三级巡查监督”制度。
1、严格落实备案后动态巡查制度。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对新建项目备案后3个月、6个月、1年等关键节点现场核实,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大开大挖”、超用地规模、超备案建设期限等情况,直至项目竣工,并核查情况及时上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委。
2、严格落实“三级巡查监督”制度。一是各村社应加强日常巡查工作,不定期重点巡查设施农用地项目是否备少占多、备甲占乙、闲置2年以上等问题,做好巡查日常记录。二是各乡镇(街道)应全面加强备案项目巡查监督工作,增加日常动态巡查频次,扩大巡查范围,每年至少对已备案项目全覆盖巡查一次。三是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每半年一次对已备案项目进行联合重点抽查。
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将有关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四、乡镇(街道)及县级部门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和全过程的日常监管,落实前期选址、协议签订、备案审查、信息汇总报备、续期管理、项目退出等各环节的全流程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审核通过的方案实施农业设施建设,确保项目建设安全和质量;负责督促经营者在备案规定工期内竣工,建设工期原则上不超1年,确需延期项目须经县级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同意后,方可延期;负责督促经营者做好日常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负责督促经营者按要求办理项目环评或环保手续;负责建立设施农业备案台账、规范管理备案档案;责令经营者缴纳代为复垦涉及土地复垦费用的不足部分,督促经营者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设施农业建设的技术服务和政策业务指导,要督促经营者规范填写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对建设方案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建设方案中“设施建设标准”栏要根据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不同设施类型,明确设施结构类型、占用土地的类型(压占或者挖损等)及面积;对依据相关建设设计资料明确了场地平整挖填深度的,可以在“其他事项”栏进行备注;农业设施平面布置示意图明确农业设施的功能分区布局、建筑结构、建(构)筑物层数和楼高等关键信息。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全面掌握本区域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负责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标注占用前的地类)等数据管理;认真审查复垦方案(表),并指导经营者规范编制复垦方案或填写复垦表,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复垦方案(表)与建设方案内容的一致性审查。编制复垦方案的要专章阐述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复垦表中重点规范“地表工程类型”、“主要复垦工程”,其中“地表工程类型”栏需注明农业设施的用途、结构类型,土地损毁类型、面积,“主要复垦工程”栏需注明拆除农业设施、挖填平整等措施,拟复垦的地类和面积。
五、强化设施农业用地退出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退出情形。设施农业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乡镇(街道)应注销其备案,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和集体经济组织,并函告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1.备案后两年未动工建设,三年未竣工或设施闲置弃管三年以上的;2.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经营等行为,且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3.项目业主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注销的;4.因规划调整、土地征收、产业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不再实施原设施农业项目的;5.土地经营权被依法依规收回的;6.使用林草地批准文件过期且未按时办理延续手续的。
(二)健全设施农业用地恢复机制。除土地被依法征收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被注销后,乡镇(街道)应督促项目业主在1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并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和更新上图入库信息。项目业主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乡镇(街道)组织代为复垦。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涉及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是各类审计、督察的重点。各乡镇街应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台账,实行台账管理;指定办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经办人员应熟悉备案业务和流程,积极主动指导经营者规范填写表格、完善备案资料存档,严禁推诿扯皮、吃拿卡要。
(二)部门协作,严格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早上报、严查处。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管理,联合建立巡查监管机制,采取重点抽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不定期对已备案设施农业项目进行巡查监督。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用地规模,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按违法用地查处。对正在建设的设施农业项目擅自改变农业生产用途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
附件:1.丰都县主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目录(参考清单);
3.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
4.乡镇(街道)设施农业用地联合踏勘表
5.县级部门设施农业用地联合踏勘表
6.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7.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8.农业设施用地协议
9.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丰都县农业农村委
2026年1月19日
附件1: 丰都县主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
序号 |
畜禽种类 |
规模标准 | |
|
(一) |
猪 |
年出栏量五百头以上 | |
|
(二) |
普通 |
肉牛 |
年出栏量五十头以上 |
|
奶牛 |
存栏量一百头以上 | ||
|
(三) |
绵羊、山羊 |
年出栏量二百只以上 | |
|
(四) |
马 |
存栏量五十匹以上 | |
|
(五) |
兔 |
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 | |
|
(六) |
鸡 |
肉鸡 |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
|
蛋鸡 |
存栏量二千只以上 | ||
|
(七) |
鸭 |
肉鸭 |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
|
蛋鸭 |
存栏量二千只以上 | ||
|
(八) |
鹅 |
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 | |
|
(九) |
鸽 |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 |
附件2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目录
(参考清单)
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2.设施建设方案(含平面布置示意图);
3.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4.土地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出具);
5.项目公告材料(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用地协议公告影像资料及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公告无异议证明)
6.设施农业用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2000大地坐标系,含电子格式),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用地面积分类统计表);
7.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或土地复垦方案(符合农业农村部门大型畜禽养殖场认定标准: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头,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应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预存费凭证及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8.项目经营者身份证明材料: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经营者为非自然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提交上级主管单位《营业执照》的应补充该单位的书面授权证明;
9.经营者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附件3
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
|
用地单位 |
丰都县XXXX项目 | |||||
|
申请事由(用途) |
| |||||
|
用地位置 |
青龙乡双河村7社 | |||||
|
占用土地面积m2 |
m2 |
其中耕地m2 |
m2 | |||
|
所在村社 意 见 |
社 |
|
村 |
| ||
|
自然资源所审核 意 见 |
| |||||
|
乡镇村建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
| |||||
|
产业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
| |||||
|
备注 |
| |||||
附件4:
乡镇(街道)设施农业用地联合踏勘表
踏勘日期 年 月 日
|
申请业主信息 |
姓名(公司名称) |
联系方式 |
拟建农用设施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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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及规模 |
丰都县XXX镇规模化XXX建设占地面积X亩 | ||||
|
拟建场地情况:1、生产设施用地及建设面积:生产设施用地(合计XXX平方米,即XXX亩):主要包括XXXX。占地面积分别为:XXXX。其他项目特点。2、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合计:XXX平方米,即XXX亩)。主要包括XXXX。占地面积分别为:XXXX平方米。 | |||||
|
村社意见 |
| ||||
|
自然资源所意见 |
|||||
|
产业服务中心 |
|||||
|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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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街道)政府 |
同意该项目选址。 | ||||
|
备注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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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村社对选址权属纠纷及流转土地发表意见;自然资源所对选址用地性质及规划范围发表意见:产业服务中心对选址现场动物防疫条件(养殖相关)及设施科学合理性发表意见: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对选址环境影响及排污可能的影响发表意见 。
附件5:
县级部门设施农业用地联合踏勘表
踏勘日期 年 月 日
|
申请业主信息 |
姓名(公司名称) |
联系方式 |
拟建农用设施地址 | ||
|
|
|
| |||
|
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及规模 |
丰都县XXX镇规模化XXX建设占地面积X亩 | ||||
|
拟建场地情况:1、生产设施用地及建设面积:生产设施用地(合计XXX平方米,即XXX亩) :主要包括XXXX。占地面积分别为:XXXX。其他项目特点。2、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合计:XXX平方米,即XXX亩)。 主要包括XXXX。占地面积分别为:XXXX平方米。 | |||||
|
乡镇(街道)政府 |
同意对该项目选址进行联合踏勘,请各相关部门根据踏勘实际情况对选址以及相关建设发表意见 | ||||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
县农业农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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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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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栏 |
| ||||
备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后,上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踏勘,反馈设施农用地联合踏勘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选址用地性质及规划范围发表意见:农业农村部门对选址现场动物防疫条件(养殖相关)及设施科学合理性发表意见:县生态环境部门对选址环境影响及排污可能的影响发表意见 。
附件6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编号:丰都县 乡(镇)〔20 〕第 号 单位:公顷
|
项目名称 |
丰都县XXXXX项目联系电话: | ||||||||||
|
经营者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
| ||||||||
|
建设地点 |
| ||||||||||
|
用途及规模 |
| ||||||||||
|
土地使用时间 |
年月日-年月日 |
建设工期(不超1年) |
年月 日一 年月 曰 | ||||||||
|
设施建设类型 |
新建或补办手续 | ||||||||||
|
项目用地情况 |
总面积:公顷 | ||||||||||
|
其中: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公顷;露天种植面积0公顷。 | |||||||||||
|
拟建 设施 情况 |
生产 设施 |
建设内容:生产设施用地:公顷。 | |||||||||
|
拟使用土地情况 | |||||||||||
|
面积 |
占项目总用地 面积比例(%) |
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园地 |
林地 |
未利用地 |
其他 土地 | ||||
|
|
|
|
|
|
|
|
| ||||
|
辅助 设施 |
建设内容:公顷。 | ||||||||||
|
拟使用土地情况 | |||||||||||
|
面积 |
占项目总用地 面积比例(%) |
耕地 |
永久基本 农田 |
园地 |
林地 |
养殖 水面 |
其他 土地 | ||||
|
|
% |
|
|
|
|
|
| ||||
|
是否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是 | |||||||||||
|
项目所在地 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 ||||||||||
|
项目所在地规划自然资源所意见 |
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项目所在地农业服务中心意 见 |
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和水域的) |
年月日 |
|
乡镇人民政府意 见 |
经审查,《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并公告无异议, 经营者已签订用地协议,[且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已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流转土地公顷]。(涉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单位已同意),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要求。予以备案。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双面打印,涂改无效。 2.本表除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外,其余内容由备案申请人填写。 | |
3. “建设内容”是指各类设施建设数量、结构、规模等,辅助设施必须明确看护房、管理用房和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用地的建设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意见;林业部门关于占用林地的意见;水利部门关于水利管理事项的意见及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及签订以及设施农业用地续期等情况。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面积单位:公顷
|
项目名称 |
丰都县XXXXX项目 | ||||||||||||
|
经营者名称 |
|
法人代表 |
|
联系方式 |
| ||||||||
|
建设地点 |
| ||||||||||||
|
用途 |
| ||||||||||||
|
投资规模 |
万元 |
拟使用土地时间 |
年月日-年月日 | ||||||||||
|
设施建设类型 |
新建 |
建设工期 |
年 月日一 年月 日 | ||||||||||
|
设施建设标准 |
| ||||||||||||
|
拟用地情 况 |
项目区总面积 |
公顷 | |||||||||||
|
其 中 |
设施农用地 面积() |
占用前土地地类及面积 | |||||||||||
|
耕地 |
其中:永久 基本农田 |
园地 |
林地 |
未利用地 |
其他土地 | ||||||||
|
|
|
|
|
|
| ||||||||
|
露天种植面积 ( ) |
规模化种植公顷;规模化粮食种植公顷。 | ||||||||||||
|
设施类型及面积 |
生产设施用地面 积 () |
工厂作物栽培温室用地 |
|
畜禽蚕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
| ||||||||
|
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
|
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 |
| ||||||||||
|
育种育苗场所用地 |
|
|
| ||||||||||
|
辅助设施用地面积 () |
检验检疫等技术设施用地 |
|
看护房用地 |
| |||||||||
|
环保设施用地 |
|
管理用房用地 |
| ||||||||||
|
设备、原料场所用地 |
|
生物质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
| ||||||||||
|
场内道路用地 |
|
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 |
| ||||||||||
|
晾晒场用地 |
|
粮食烘干设施用地 |
| ||||||||||
|
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 |
|
大型农机具临时存必及 维护保养场所 |
| ||||||||||
|
|
|
|
| ||||||||||
|
其他事项 |
|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注:1.“设施建设标准”是指设施结构与单位造价。
附件8
甲方:(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丰都区(县、自治县) 镇(乡、街道) 号
联系电话:
乙方:(村民小组、社)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区(县、自治县) 镇(乡、街道) 村
( )村民小组(社)
联系电话:
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及重庆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 项目名称:丰都县青龙乡双河村茶叶临时储存项目。
二、 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 茶叶临时储存项目,经乙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位于 镇 村 社(组)的农村集体土地 公顷,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公顷,占用耕地 公顷;辅助设施用地 公顷, 占用耕地 公顷;涉及占用基本农田 公顷。
― 1 ―
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作物栽培( 养殖、 粮食生产),具体用于修建 等生产设施; 等辅助设施(按其提供的设施建设方案逐项进行填写)。
五、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 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期间,若遇土地征收,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归承包农户[或甲方,或乙方]所有。
六、土地复垦: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在生产结束 后一个月内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区县规划自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复垦、复耕情况进行验收。甲方不复垦、复耕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 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 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归甲方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 内处置完毕。
八、 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施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违约金5万元(大写: 万元)。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一经查处,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甲方未进行复耕或未达到耕作条件的,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经济损失 万元(大写: 万元)。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 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曰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附件9
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
|
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丰都县XXXX项目 | ||||||||
|
项目地址 |
| |||||||||
|
经营者名称 |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 电话 |
| |||||||
|
企业性质 |
|
项目性质 |
| |||||||
|
地表工程类型 |
| |||||||||
|
项目位置土地利用1:10000现状图幅号 |
| |||||||||
|
土地使用起止时间 |
年月日-年 月日 | |||||||||
|
拟用地情况 |
设施农业用地面积(公顷) |
| ||||||||
|
占用前土地地类及面积(公顷) | ||||||||||
|
耕地 |
其中:永久 基本农田 |
园地 |
林地 |
未利用地 |
其他土地 | |||||
|
小计 |
水田 |
旱地 |
水浇地 |
|
|
|
|
| ||
|
|
0 |
|
0 |
0 |
0 |
0 |
0 |
| ||
|
主要复垦工程 |
修建茶叶构建物拆除,土地平整工程 | |||||||||
|
土地复垦费 预存标准 (万元/亩) |
耕地、园地1.2万元/亩林地、其他农用地0.8万元/亩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6万元/亩 |
复垦费总额 (万元) |
| |||||||
|
区县(自治县)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科室经办意见 |
经办人:年 月 日 | ||||||||
|
科室负责人审核意见 |
审核人:年 月 日 | |||||||||
|
局领导意见 |
局领导:(签章)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