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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MB19803549/2025-002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08 [ 发布日期 ] 2025-12-08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803549/2025-002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2-08
[ 发布日期 ] 2025-12-08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且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1.按件计收: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

2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本级

政府部门

预存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复垦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因使用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本收费标准的制定,以经专家评审的土地复垦方案为依据。

政府制定,自然资源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土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闲置费。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政府制定,财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国发〔2008〕3号(国发〔2008〕3号);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6.《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7.渝财综〔2015〕78号;

8.渝发改收费〔2023〕854号。

4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80元/件(住宅类);

2.550元/件(非住宅类);

3.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收费减免详见文件: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渝价〔2016〕242号、渝财综〔2019〕18号。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6〕242号);

5.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税〔2014〕77号、渝财综〔2019〕18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5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土地征收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征地计提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要用于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征地实施机构等部门开展各类调查、现场踏勘、土地报批、指导监督、不动产清理核实、违法用地清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办公、政策调研、宣传培训、纠纷调解、信访维稳、其他非经费人员等必要开支,以及用于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的仪器设备、软件、交通等开支。

1.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计提标准:100亩以下(含100亩)按4500元/亩计提;100亩—300亩(含300亩)按4000元/亩计提;300亩以上按3500元/亩计提;

2.批次用地计提标准:100亩以下(含100亩)按4000元/亩计提;100亩—300亩(含300亩)按3500元/亩计提;300亩以上按3000元/亩计提。

政府制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财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征地工作经费计提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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