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实施结果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803549/2025-00136 [ 发文字号 ] 丰规资执罚〔2025〕1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4 [ 发布日期 ] 2025-07-18
[ 索引号 ] 11500230MB19803549/2025-00136
[ 发文字号 ] 丰规资执罚〔2025〕1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7-14
[ 发布日期 ] 2025-07-18

行政处罚决定书丰规资执罚〔2025〕11号

被处罚人:重庆情旅峡乡村旅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60L1T77Q

法定代表人:谭应洪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太运村729

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丰都县高家镇太运村7组(下板燎)违法占地2520.9平方米修建重庆乡村特色旅游综合体验及配套设施项目,该项目于2019年开始动工平场,2022年主体建构筑物动工修建,2023年主体完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属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重庆市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土地测绘项目报告等佐证材料。

我局已于20257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新旧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规资〔2021584号),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520.9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地的2520.9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50元并处罚款,共计罚款为:882315.00元(大写:捌拾捌万贰仟叁佰壹拾伍元整)

行政处罚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丰都县行政服务大厅缴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复印件交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丰都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70600557

联系地址: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95号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002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71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

乡镇/街道

无障碍

政策问答

政务新媒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