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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54D/2025-000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8 [ 发布日期 ] 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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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公安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4-08
[ 发布日期 ] 2025-04-21

丰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肖某某)

违法行为人肖某某,男,21岁,生,违法经历:2025年3月29日,肖某某因吸毒被丰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现查明2025年4月2日凌晨,肖某某伙同***在丰都县****酒店房间内以烤吸的方式吸食违禁品。2025年4月7日19时许,肖某某被丰都县公安局龙河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对肖某某的尿液样本进行检测,肖某某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吸毒,以上事实有肖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的询问笔录、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测结果、肖某某前科材料、肖某某吸毒成瘾认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肖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送肖某某至丰都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期限自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4月20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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