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1-0005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9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3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54D/2021-0005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9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3 |
丰都公(禁)强戒决字〔2021〕35号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丰都公(禁)强戒决字〔2021〕35号
违法行为人李某,男, 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址重庆市丰都县XX街道XX小区XX幢XX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XX街道XX小区XX幢XX户,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18年3月23日,李某因吸毒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1年11月11日14时许,李某在丰都县双路镇花园5组75号李某家中卧室内以烤吸的方式吸毒冰毒。2021年11月12日14时40分,丰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丰都县双路镇花园5组75号李某家中将李某查获,经对李某的尿液进行提取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冰毒呈阳性,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吸毒,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某的陈述和申辩,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指认尿液检测结果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查询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1年11月28日至2023年11月2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重庆市江北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感育路26号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 接收人员
江北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
一式三份,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各一份,一份附卷。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