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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4-00140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发改发〔2024〕290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6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4-00140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发改发〔2024〕290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6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4年非采暖季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县内各燃气销售企业:
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有关要求以及上游供气企业调整我市天然气门站价格情况,按照我县现行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2024年非采暖季燃气企业转供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4年非采暖季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及执行时间
(一)城区、乡镇工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52元调整为2.945元/方,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4.02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541元。
(二)经燃气企业转供的CNG原料气价格、车用CNG最高价格本次不作调整。CNG原料气仍按现行每立方米最高销售价格2.542元执行,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每立方米3.642元(按质量计算每公斤5.35元)执行。
(三)皓淞燃气企业供区都督、太平非居民用气价格:因前期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气价格进行了下调,同时上轮非居民燃气未予以疏导,本轮非居民用气价格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最高销售价格不超过4.95元/方。
以上非采暖季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内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气费清算结算。有关部门和各燃气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用气需求和安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平稳运行和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