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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3-00043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发改委发〔2022〕17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06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7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166Y/2023-00043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发改委发〔2022〕17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06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7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丰都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制度及职责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公管发〔2021〕54号)精神,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及其处理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相关要求
(一)提交投诉书的内容要求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投诉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还应当附异议及其处理的相关资料。已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二)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难以查证;
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
4.以法人名义投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超过投诉时效;
6.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7.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
8.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9.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
(三)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程序
1.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2.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投诉,可会同有关部门,吸纳技术专家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投诉人。
3.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单位介绍信。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逐页在笔录底部和涂改处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予以注明。
4.行政监督部门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之前,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质证。
5.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6.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必要时可调查搜集证据,投诉人、被投诉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四)行政监督部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时限承诺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不包括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听证(如需要)以及信函等所需时间。
(五)投诉处理决定内容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复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6.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拥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7.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
二、投诉处理依据的上位文件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的规定及《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渝公管发〔2021〕54号)依法进行投诉。
三、投诉处理职责分工
投诉受理单位: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平都大道西段53号三楼374室;联系电话:023-70605988。
附件:丰都县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职责清单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6日
附件:
丰都县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职责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内容 |
处理机构 |
时限 |
备注 |
1 |
投诉受理 |
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2.不符合投诉受理要件,属于《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第十六条情形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符合投诉受理要件并决定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3日 |
|
2 |
投诉调查 |
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其中,对事实清楚,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投诉事项,可简化办事程序,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投诉人;对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投诉事项,应做好调查和证据收集,形成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投诉人;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投诉,可会同有关部门,吸纳技术专家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投诉人。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
3 |
投诉处理 |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审查投诉事项,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或者投诉人的证据或者线索属于《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作出处理。 |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