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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69K/2023-00225 [ 发文字号 ] 丰都财政发〔2023〕57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25 [ 发布日期 ] 2023-08-31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69K/2023-00225
[ 发文字号 ] 丰都财政发〔2023〕57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25
[ 发布日期 ] 2023-08-31

丰都县财政局关于许可重庆美功科技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 从事代理记账的批复

重庆美功科技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和《重庆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许可你公司从事会计代理记账资格,在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资格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你公司及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规范执业行为,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你公司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请你公司妥善保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县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此复。

                                丰都县财政局

202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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