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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奖励补助标准有哪些情况需要说明?

日期:2023-12-05

按照渝建征〔2022〕10号最高限额标准,结合周边区县执行标准,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与奖励补助共9项,其中损失补偿4项,奖励补助5项。

第1项“非住宅停产停业”。均按照渝府发〔2022〕26号《实施细则》第46条执行,即我县实施办法第43条。

第2项“室内装饰装修”。住宅类市限额500元/平方米,协商不成委托评估;我县采取500元/平方米加评估的方式;对非住宅均采取协商加委托评估的方式。

第3项“水电气闭路等附属设施”。 民用的市限额:水600元/户、电表600元/户、天然气3500元/户、闭路450元/户、宽带300元/户,如有行业现行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非民用的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非民用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我县采取的方式:对没有变化的执行市限额标准,有变化的如行业现行收费标准超过原有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非民用的按照立户安装缴费依据据实补偿。

第4项“非住宅的设施设备”。我县参照市《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即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按折旧后市值给予10-20%补助搬迁费;丧失使用价值的,按评估价值补偿。

第5-1项“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中住宅货币补偿安置补助部分,市限额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2%计算给予补助,另可每户再给予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我县采取的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另给予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给予奖励,另给予3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第5-2项“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中非住宅货币补偿安置补助部分,市限额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给予补助。

我县采取的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给予奖励。

第6项“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市限额按住宅50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奖励。我县采用市限额住宅50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奖励标准。

第7项“单户按期搬迁奖励”。市限额住宅、非住宅按30000元/户标准。我县采取的方式,住宅按350元/户.日计算奖励、非住宅按非住宅按18元/㎡.日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超过30000元/户的,按30000元/户给予。

第8项“搬迁补助”。市限额住宅按2000元/户.次,非住宅按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户,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户 标准补助。我县住宅、非住宅均采用市限额标准补助。

第9项“临时安置补助”。市限额住宅按每户30元/平方米.月标准发放。我县采取方式,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按每户13元/平方米.月、县城规划区范围外按每户11元/平方米.月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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