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维护城市排水设施,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下列行为:1.堵塞、损毁、填埋、盗窃城市排水设施;2.擅自接、改、占(跨)压城市排水设施;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4.在分流制管网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5.向城市排水设施进口、出口、沟渠、调节池、窨井排放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6.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建妨碍城市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7.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8.其他有损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