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划定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
落实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保护重点区域声环境:住宅、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建筑物对声环境要求极高。例如,居民需要安静的环境来休息,患者需要安静的环境来康复,学生需要安静的环境来学习。划定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能够为这些重点区域提供更有力的声环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