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革命烈士纪念馆等 36 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革命烈士纪念馆等36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丰都县革命烈士纪念馆等 36 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全县烈士纪念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丰都县革命烈士纪念馆
地址:三合街道雪玉路 364 号
级别:市级
范围:保护面积 35853.52 平方米,东至县职教中心学生住宿楼,南至县进修校住宿楼,西至县财政局大楼后护坡堡坎,北至丝绸公司住宿楼。
责任单位:县革命烈士纪念馆
二、社坛镇大堡革命烈士陵园
地址:社坛镇李家冲村 5 组
级别:县级
范围:保护面积 1640.13 平方米,东至陈光芳耕地,南至陈光芳耕地,西至陈光权耕地,北至 5 组集体土地。
责任单位:社坛镇人民政府
三、孙应昌烈士墓
地址:江池镇横梁村 6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23.14 平方米,东至原奤子坝学校背后大田边坡,南至孙宗本住宅,西至原孙宗祥烤烟房,北至孙国林住宅。
责任单位:江池镇人民政府
四、 郎裕群烈士墓
地址:江池镇江洋社区 3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6.94 平方米,东至秦宗明墓地,南至郎远亲耕地,西至郎发远竹林,北至郎氏祖坟。
责任单位:江池镇人民政府
五、 骆世邦烈士墓
地址:江池镇南洋村 4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28.94 平方米,东至骆氏家族墓地,南至骆兴明宅基地,西至骆氏家族墓地,北至骆氏家族墓地。
责任单位:江池镇人民政府
六、谭家传烈士墓
地址:江池镇五松村 2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8.27 平方米,东至马泽江林地,南至马泽江林地,西至豆地湾小湾子,北至隆志清林地。
责任单位:江池镇人民政府
七、 向少怀烈士墓
地址:龙河镇毛天坝村 2 组(学堂湾)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5.94 平方米,东至向守泽耕地,南至谭召梅房屋坎子边沿,西至大路边沿,北至大路边沿。
责任单位:龙河镇人民政府
八、 王顺庭烈士墓
地址:龙河镇皮家场村 2 组(竹林湾)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5.70 平方米,东至王恒生耕地,南至王恒生祖坟,西至黄科竹林,北至王恒生耕地。
责任单位:龙河镇人民政府
九、杨绍康烈士墓
地址:龙河镇三磊子村 3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8.83 平方米,东至杨述祥耕地,南至牟代金墓地,西至牟世切墓地,北至马超前耕地。
责任单位:龙河镇人民政府
十、谭定国烈士墓
地址:龙河镇岩榜村 2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5.73 平方米,东至谭辉明耕地,南至谭辉明耕地,西至代廷英竹林,北至谭辉均祖坟。
责任单位:龙河镇人民政府
十一 、 白岩子烈士陵园
地址:龙河镇岩榜村 3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66.82 平方米,东至谭昭胜耕地,南至便民路,西至乡村路,北至谭定思林地。
责任单位:龙河镇人民政府
十二 、都督乡革命烈士陵园
地址:都督乡都督社区 2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6660 平方米,东至梁家湾便道路,南至梁家湾便道路后沿,西至社区居民点街道边沿,北至梁家湾便道。
责任单位:都督乡人民政府
十三 、 暨龙镇革命烈士陵园
地址: 暨龙镇凤来社区 2 组(屋基坝子)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900.72 平方米,东至凤来社区集体林地,南至岩棱集体山林,西至枫香峡水库,北至枫香峡水库。
责任单位: 暨龙镇人民政府
十四 、双路镇革命烈士墓
地址:双路镇断桥沟社区 1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2953.57 平方米,东至双佛路,南至双路社区钟家湾公路,西至断桥沟社区 1 组林地,北至双佛路。
责任单位:双路镇人民政府
十五 、太平坝乡革命烈士陵园
地址:太平坝乡凤凰社区 3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3442.30 平方米,东至小丫 口林地,南至严俸忠承包地,西至小丫 口林地,北至严俸忠承包地。
责任单位:太平坝乡人民政府
十六 、武平镇革命烈士陵园
地址:武平镇雪玉山社区 2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01.47 平方米,东至王昌明林地,南至王昌明林地,西至王昌明耕地,北至王昌明林地。
责任单位:武平镇人民政府
十七 、何朝明烈士墓
地址:保合镇何家场社区 5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362.51 平方米,东至李绍英田地,南至黄桷树悬崖,西至余小兵耕地,北至陈正海耕地。
责任单位:保合镇人民政府
十八 、 熊达士烈士墓
地址:董家镇大垭口村 8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83.30 平方米,东至罗华耕地,南至董(家)青(龙)公路,西至董明武房屋,北至刘思福耕地。
责任单位:董家镇人民政府
十九 、李志富烈士墓
地址:高家镇方斗山村 15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2.24 平方米,东至县疾控中心征用地,南至县疾控中心征用地,西至县疾控中心征用地,北至县疾控中心征用地。
责任单位:高家镇人民政府
二十 、谭世科、谭世吉、谭昌文烈士墓
地址:高家镇方斗山村 16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60.93 平方米,东至黄学兵耕地,南至张均国耕地,西至张均国耕地,北至黄学兵耕地。
责任单位:高家镇人民政府
二十一、杨贵雄烈士墓
地址:高家镇方斗山村 19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7.73 平方米,东至向明湘林地,南至杨本洪林地,西至向明湘林地,北至杨本洪林地。
责任单位:高家镇人民政府
二十二、 黄应文、 牟代永烈士墓
地址:高家镇文昌社区 16 网格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17.21 平方米,东至余先鸿房屋,南至文昌社区集体土地,西至崔大明房屋,北至文昌社区集体土地。
责任单位:高家镇人民政府
二十三、 栗子乡革命烈士陵园
地址:栗子乡栗子社区 5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232.41 平方米,东至生产便道及李海、李宗红耕地,南至李东海、李海、李宗云耕地,西至李宗云耕地,北至李海耕地。
责任单位:栗子乡人民政府
二十四、 南天湖镇革命烈士墓
地址:南天湖镇三抚村 3 组(老官坪)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63.84 平方米,东至程祥国林地,南至张海龙林地,西至程祥模林地,北至张海龙林地。
责任单位:南天湖镇人民政府
二十五、蔡瑞昌烈士墓
地址:三建镇绿春坝村 3 组(八角庙)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428 平方米,东至集体土地,南至集配中心耕地,西至廖长生耕地,北至排水沟。
责任单位:三建镇人民政府
二十六、徐仕成烈士墓
地址:三元镇大城寨村 5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23.65 平方米,东至李氏祖坟,南至李氏祖坟,西至石滩,北至庙石板便民路。
责任单位:三元镇人民政府
二十七、 十直镇烈士墓
地址:十直镇高家坝村 4 组(寿冲)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95.28 平方米,东至范德云耕地,南至生产便道,西至集体林地,北至集体林地。
责任单位:十直镇人民政府
二十八、刘伏洋烈士墓
地址:兴龙镇春花山村 1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52.76 平方米,东至仁崇公路边沿,南至仁崇公路边沿排水沟,西至冯祥清耕地,北至陶志珍房侧石坎。
责任单位:兴龙镇人民政府
二十九、徐万涛烈士墓
地址:许明寺镇梨园村 3 组(玉河冲)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405.53 平方米,东至彭文平、彭文斌林地 ,南至徐光明、许如芬耕地,西至徐世旭、许如芬耕地,北至徐世国耕地。
责任单位:许明寺镇人民政府
三十 、 王学义、金明奎烈士墓
地址:仙女湖镇黄沙村 5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34.73 平方米,东至陈兴祥林地,南至陈兴祥林地,西至周长云林地,北至周长云耕地。
责任单位:仙女湖镇人民政府
三十一、仁沙镇无名烈士墓
地址:仁沙镇古佛村 1 组(大水凼)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9 平方米,东至张玉梅对面公路后壁,南至代寿明屋后公路后壁,西至 2 组林地,北至罗同模屋后公路后壁。
责任单位:仁沙镇人民政府
三十二、李柏台烈士墓
地址:包鸾镇红花坡村 2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33.20 平方米,东至姜有贤耕地,南至谭国忠耕地,西至谭国权耕地,北至程祥瑶房屋。
责任单位:包鸾镇人民政府
三十三、余宗贵烈士墓
地址:江池镇徐坪村 5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7.10 平方米,东至余明祥耕地,南至孙中于耕地,西至陈淑龙耕地,北至陈淑龙耕地。
责任单位:江池镇人民政府
三十四、谭正位烈士墓
地址:龙河镇多坡坝村 3 组(熊家坪)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7.34 平方米,东至谭方虎耕地,南至谭方虎耕地,西至谭方虎耕地,北至谭方虎耕地。
责任单位:龙河镇人民政府
三十五、李见如烈士墓
地址:龙河镇凤凰山村 3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21.75 平方米,东至李文书墓地,南至向永周耕地,西至陈宗明祖坟,北至张成寿耕地。
三十六、 陈琢之烈士墓
地址:龙河镇石堡村 3 组
级别:未确定级别
范围:保护面积 18.94 平方米,东至陈和林墓地,南至谭正康耕地,西至李素珍耕地,北至谭正康耕地。
责任单位:龙河镇人民政府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宗地图
附件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宗地图
丰都县革命烈士纪念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