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管理的
通 知
丰都府办发〔20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采挖剩余砂石资源利用管理,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15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发〔2020〕473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联合印发的《重庆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发改价调〔202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着力规范县域内工程施工采挖剩余砂石资源利用行为,防止国有资源流失;持续保障建筑砂石供应,稳定建筑砂石价格,以优化管理方式为重点,促进砂石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
二、适用范围
我县经依法依规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施工期内可临时采挖砂石资源用于本工程,确有剩余的,依法依规处置。
三、监管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禁止建设单位和个人自行处置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砂石资源。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内的砂石资源,本工程自采自用后有剩余且需利用的,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出让后可加工销售;本工程自采自用后有剩余且不需利用的,须进入合法渣场倾倒。
(一)统一管理。县域内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采挖的除本工程自用外的剩余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二)严格工程建设项目中采挖砂石土石分离要求。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组织实施平场工程前,应开展相应的地勘工作,掌握相对准确的砂石资源储量及土石比,并在组织招投标时落实工程采挖砂石土石分离要求,切实提高平场工程采挖剩余砂石资源利用率。
(三)统一砂石加工场地。砂石加工场地必须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的用地红线内合理选址,并配套完善安全、环保设施。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采挖剩余砂石管理。有剩余资源需要利用的,由县发改委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补充完善相关砂石资源利用手续资料。一经发现违法销售砂石行为的,由县级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出让划拨用地事前约定机制。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在供应土地时,应在相关文件中明确项目用地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属国家所有,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只能用于本工程项目使用,严禁私自出售、倒卖。
(六)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应当在招标公告、文件中明确告知,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需要利用的,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七)严厉打击砂石私运私售行为。公开挂牌出让的砂石资源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实施,不需利用的剩余砂石资源一律进入指定的合法渣场倾倒。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私运私售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查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利用流程
(一)判定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是否需利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地勘和平场设计方案,计算本项目平场产生的砂石资源总量,再根据工程设计方案计算本工程自采自用砂石资源总量。除本工程自采自用外,有剩余砂石资源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判定。不利用的,须进入指定的合法渣场;需利用的,项目业主单位应编制《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工程建设项目平场所产生的砂石资源总量;工程建设项目自采自用的砂石资源总量;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总量;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期限;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加工场所;加工期间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和污染防治组织设计。
项目业主单位应将该方案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审查、再报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生态环境局备存。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专家审查通过的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剩余砂石资源进行价值评估,形成价值评估报告。
(二)工程建设采挖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出让流程。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剩余砂石资源价值评估报告,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出让,交易所得统一缴入县财政,县财政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核定工作经费。依法取得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经营权的企业,应将专家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方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并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县内渣场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县内各合法渣场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由各渣场业主单位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五、监管职责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审查《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方案》;委托编制《剩余砂石资源价值评估报告》;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出让剩余砂石资源;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非法开采砂石等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收取工程建设采挖剩余砂石资源公开交易所得价款,拨付工程建设采挖剩余砂石资源管理费用。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负责监督行业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方案》,并加强对项目施工单位的监管;负责审查行业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自采自用的砂石量。
县交通局:负责监督行业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方案》,并加强对项目施工单位的监管;负责审查行业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自采自用的砂石量;按职能职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采挖剩余砂石非法运输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非法处置工程建设采挖剩余砂石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按职能职责监管剩余砂石运输,查处工程建设采挖剩余砂石非法外运、倾倒等违法行为。
县生态环境局:参与审查《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方案》,并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参与审查《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方案》;督促建设工程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查处非法销售砂石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巡查监管,切实做好对违法加工、销售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县政府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采挖剩余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因工作失职而造成工作推动困难或存在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将移交县纪监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流程图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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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