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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2-00284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办〔2022〕88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2-07-28 [ 发布日期 ] 2022-08-11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2-00284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办〔2022〕88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7-28
[ 发布日期 ] 2022-08-11

关于修订印发《丰都县畜禽养殖基地建设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丰都县畜禽养殖基地建设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原《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畜禽养殖基地建设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丰都府办〔202043号)随即废止。

附件:丰都县畜禽养殖基地建设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丰都县畜禽养殖基地建设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财政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新模式,以市场机制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更持续的投资畜牧产业,县政府决定设立畜禽养殖基地建设创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规范引导资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基地建设,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设置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金投入畜禽养殖基地建设,促进“千人创业”,解决丰都县境内从事牛、猪、鸡三大产业发展的农业龙头企业、养殖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型经营主体”)早期融资问题,确保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引导资金具有投资入股和风险补偿双重作用。在引导资金出资额中按10%比例设置风险保证金。当银行发出代偿通知书后,可使用风险保证金按代偿金额的50%进行补偿,补偿总额不超过风险保证金总额;追偿所得的50%再注入回风险金池。

第三条  引导资金来源于县政府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引导资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首期由县财政出资1000万元。同时,根据引导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增资或减资。

第四条  引导资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循环使用”原则运作。引导资金以委托管理方式实行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其他机构和个人对引导资金的捐赠纳入引导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六条  引导资金以投资(参股)方式支持县内从事牛、猪、鸡三大产业发展的社会投资新型经营主体。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引导资金管理机构。委托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农担集团”)旗下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农业资产公司”)作为引导资金管理及代为投资决策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代表引导资金出资人行使权利;

(二)按引导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三)为支持对象提供投融资和创业服务;

(四)对支持对象进行监督和风险管控;

(五)负责投资和组织损失认定;

(六)负责数据统计、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

(七)投资引导资金为专项资金,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年度审计、重大事件临时报告和检查及引导资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八)设立引导资金项目投资决策专家顾问咨询(评审)会(以下简称“专咨会”)及投资决策扩大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专咨会对投决会的决策和判断起到咨询、建议、协助的作用,投决会形成最终投资与银行跟贷方案。投资后,重庆农业资产公司会同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有关银行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管;

(九)完成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养殖项目位于丰都县畜禽养殖适养区,满足国土、林业、环保、动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并办理土地、环保等按规定需办理的手续;

(二)按照标准化、规模化养殖,且新建养殖场或扩建养殖场新增部分达到能繁母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20头以上、肉(蛋)鸡存栏1万羽以上、生猪存栏200头以上中的任一养殖规模;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符合要求的支持对象应向重庆农业资产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推荐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养殖建设地点及规模、资金需求额度等;

(二)提交身份证明、权属证明、相关证照、订单收购或代养协议等重庆农业资产公司评审要求的必要要件。其他不必要要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对需融资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引导资金投资(参股)扶持,投资(参股)单笔不超过养殖项目总投资的10%。投资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原则上在养殖项目经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和有关银行审核后参股,参股方不为控股股东,且新型经营主体自有资金出资额不得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引导资金在参股企业存续期间不增资,引导资金投入者不参与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每年不超过引导资金投资额3%的投资收益由重庆农业资产公司负责向新型经营主体进行收取;单个项目银行贷款额应不大于投资总额的80%,且不超过重庆农担集团相关政策限额要求。同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进行新一轮投资或原投资期展期,展期一般不超过原投资期限。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参股时有约定退出价格的,在3年参股期内,可按约定价格退出;无约定价格的按投资额退出,不再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投资程序:

(一)对象确定。乡镇(街道)初选、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向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出具推荐函。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对拟支持的项目进行尽责调查及信用审核,并拟定投资与银行跟贷方案。

(二)评审决策。由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决策专家顾问咨询(评审)会及投资决策扩大会议进行投资决策,确定投资金额、期限、退出方式等事项,投资决策结果反馈给项目推荐部门。

(三)协议签署。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和重庆农担集团根据投决会决议及相关批复,与支持对象签署投资协议和相关合同后,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投资退出时由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制定退出方案,经投决会同意后向推荐部门报备,并启动退出程序。

第五章  损失核销

第十四条  若参股的新型经营主体在依法清算后引导资金出现损失,经投决会审定后予以核销,并按程序报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损失核销审批程序如下:

(一)方案提交。当投资项目出现损失时,由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形成损失核销方案提交投决会,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及清理、追索、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

(二)专项审计。损失核销方案经投决会同意后,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符合核销标准的资产及相关证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三)核销决策。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将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提交投决会审议并通过后,按年度统一反馈投资方进行备案。

(四)财务核销。重庆农业资产公司根据投决会决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五)核销备案。核销完成后,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将相关材料按程序报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章  清算及增(减)资

第十六条  对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引导资金,当专户剩余资金不足引导资金规模的30%时,经重庆农业资产公司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可进行增资。

第十七条  对连续6个月未投资的引导资金,应进行减资。

第十八条  当出现清算及增(减)资情况时,须由重庆农业资产公司拟定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的增(减)资程序。

(一)方案拟定。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对引导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拟定引导资金增(减)资方案。

(二)方案审批。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按程序报批引导资金增(减)资方案。

(三)协议签订。县财政局与重庆农业资产公司签订引导资金增(减)资协议。

(四)资金拨付(收回)。县财政局按增(减)资协议的约定拨付(收回)资金。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增(减)资方案内容包括:引导资金运行情况、增(减)资原因、主体、额度、比例、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启动引导资金清算程序。

(一)引导资金超过1年未投资;

(二)经审批核销的损失超过引导资金规模的 70%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的清算程序。

(一)专项财务审计。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引导资金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二)方案拟定。根据审计报告,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与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共同协商拟定引导资金清算方案。

(三)方案审批。由重庆农业资产公司按程序报批。

(四)协议签订。县财政局与重庆农业资产公司签订引导资金清算协议,按清算协议约定收回资金。

第二十三条 引导资金清算方案内容包括:引导资金运行及投资项目损失核销情况、清算原因、剩余资金额度及分配情况等,并附财务审计报告、清算协议文本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引导资金清算后出现损失的,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完成核销。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担保、抵押、购置房地产等;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对引导资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对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履职情况和引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引导资金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廉洁自律。要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所有投资项目须网上公开,建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引导资金相关决策和重庆农业资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发现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违纪或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应建立健全引导资金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从项目筛选、决策、管理、退出、核销等方面开展风险控制,系统性降低引导资金使用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十条  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应安排专人对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掌握支持对象的财务及各类经营信息。

第三十一条  投资资金为专项资金,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年度审计、重大事件临时报告和检查及引导资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  如发现支持对象在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在资金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追回相关投资资金,并公开曝光、列入黑名单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引导资金产生的利息留存循环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随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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