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2-00177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告〔2022〕2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 成文日期 ] | 2022-04-12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8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2-00177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告〔2022〕2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4-12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8 |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丰都府告〔2022〕21号
丰都县栗子湾抽水蓄能电站(功能区)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拟征收栗子乡栗子居委1组、2组、3组、4组、5组、9组、10组、11组、12组,联合村3组、4组、5组,龙河镇石堡村2组和文庙村3组、5组、6组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和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一)拟征收栗子乡栗子居委1组集体土地20.2874公顷(其中:农用地20.162公顷、建设用地0.0015公顷、未利用地0.1239公顷)。
(二)拟征收栗子乡栗子居委2组集体土地 3.7598公顷(其中:农用地3.5194公顷、建设用地0.0246公顷、未利用地0.2158公顷)。
(三)拟征收栗子乡栗子居委3组集体土地0.1656公顷(其中:农用地0.1656公顷)。
(四)拟征收栗子乡栗子居委4组集体土地2.362公顷(其中:农用地2.3548公顷、建设用地0.0072公顷)。
(五)拟征收栗子乡栗子居委5组集体土地3.7647公顷(其中:农用地3.7647公顷)。
(六)拟征收栗子乡栗子居委9组集体土地19.2394公顷(其中:农用地18.4138公顷、建设用地0.8256公顷)。
(七)拟征收栗子乡栗子居委10组集体土地0.0245公顷(其中:农用地0.0245公顷)。
(八)拟征收栗子乡栗子居委11组集体土地10.0879公顷(其中:农用地10.0879公顷)。
(九)拟征收栗子乡栗子居委12组集体土地2.2103公顷(其中:农用地2.1093公顷、建设用地0.101公顷)。
(十)拟征收栗子乡联合村3组集体土地1.4902公顷(其中:农用地1.4901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
(十一)拟征收栗子乡联合村4组集体土地23.3491公顷(其中:农用地21.8827公顷、建设用地1.4664公顷)。
(十二)拟征收栗子乡联合村5组集体土地2.3853公顷(其中:农用地2.3853公顷)。
小计拟征收栗子乡集体土地89.1262公顷(其中:农用地 86.3601公顷、建设用地2.4264公顷、未利用地0.3397公顷)。
(十三)拟征收龙河镇石堡村2组集体土地0.4021公顷(其中:农用地0.4021公顷)。
(十四)拟征收龙河镇文庙村3组组集体土地6.5627公顷(其中:农用地6.539公顷、未利用地0.0237公顷)。
(十五)拟征收龙河镇文庙村5组组集体土地5.6618公顷(其中:农用地5.6286公顷、未利用地0.0332公顷)。
(十六)拟征收龙河镇文庙村6组组集体土地1.9142公顷(其中:农用地1.9003公顷、未利用地0.0139公顷)。
小计拟征收龙河镇集体土地14.5408公顷(其中:农用地14.47公顷、未利用地0.0708公顷)。
合计拟征收集体土地103.667公顷(其中:农用地100.8301公顷、建设用地2.4264公顷、未利用地0.4105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丰都县栗子湾抽水蓄能电站(功能区)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及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依法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具体由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单位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情况,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予以书面确认。
四、其他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实施抢栽抢建等不当增加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勘测定界图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 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