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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1-00432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告〔2021〕9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1-00432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告〔2021〕9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丰都府告〔2021〕99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府于2021年7月16日发布了《丰都县龙河新城互联互通道路项目的征收土地预公告》(丰都府告〔2021〕70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丰都县龙河新城互联互通道路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

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通过信函或当面提交方式,向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地址: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95号;邮编:408200;联系电话:70707172;联系人:周建国)。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到县征收实施机构(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址: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95号,下同)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县征收实施机构调查结果为准。

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确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拟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满足丰都县龙河新城互联互通道路项目的用地需要,丰都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双路镇双路社区1组、2组,断桥沟社区1组,三合街道乌龙社区8组集体土地5.0643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和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一)拟征收双路镇双路社区1组集体土地0.0361公顷(其中:农用地0.0361公顷);

(二)拟征收双路镇双路社区2组集体土地1.1735公顷(其中:农用地1.1043公顷、建设用地0.0692公顷);

(三)拟征收双路镇断桥沟社区1组集体土地3.8187公顷(其中:农用地3.6407公顷、建设用地0.1128公顷、未利用地0.0652公顷);

(四)拟征收三合街道乌龙社区8组集体土地0.036公顷(其中:农用地0.036公顷)。

合计拟征收集体土地5.0643公顷(其中:农用地4.8171公顷、建设用地0.182公顷、未利用地0.0652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丰都县龙河新城互联互通道路项目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6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县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三)超规格经济价值较高的荔枝、桂花、银杏、桂圆给予额外搬迁补助,具体标准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范围内坟墓给予每座2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五)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等,按照综合定额价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含青苗2300元/亩)。

(六)征收林地。

拟征地范围内的林地上林木及附着物,参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第十条征收其他土地的规定给予综合定额补偿,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45人,其中双路镇双路社区1组1人、2组7人,断桥沟社区1组36人,三合街道乌龙社区8组1人。由县征收实施机构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万元。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安置方式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和货币安置等方式相结合,被拆迁户以户为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在给予房屋补偿的同时,再给予被拆迁户住房安置对象每人10000元的自建住房补助费。

2.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向征地实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土地征收单位审查同意,签订住房货币安置销号协议,按征地实施机构核定的安置人口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实行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范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1)是长期居住在被征地范围内;

(2)征地前未实行征地住房安置;

(3)住房安置对象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无商品房、农村住房和享受过福利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4)不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按每人建筑面积30m2乘以被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之差确定为0.4万元/ m2计算,货币安置费12万元/人。

3.搬迁费和临时安置。

(1)搬迁费。

征地搬迁农房的,搬迁费按土地征收单位核定的住房安置对象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并以拆迁协议以户为单位一次性支付二次搬家费2000元。

按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和安置协议且将房屋腾空交出的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奖励(按拆迁面积计算,临时房、简易结构不计入奖励面积)。

(2)临时安置费。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安置人数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安置人数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征地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费以拆迁户为单位,3人以下按3人计算,4人以上按实际人口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加强引导,应保尽保。引导征地安置人员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维护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合法权益,确保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应保尽保。

2.先缴后补,应补尽补。符合享受缴费补贴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之后享受缴费补贴。

3.合理分段,等额补贴。对符合享受缴费补贴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按不同年龄确定缴费补贴年限,并在确定的补贴期内实行等额缴费补贴。

(二)参保方式。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对应险种的基本养老保险。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征收土地公告的当月,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补贴。

1.补贴对象。

(1)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确定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

(2)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

①按照或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2.补贴标准。

(1)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2)补贴年限。

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如下: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2年;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3年;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补贴年限为4年;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的,补贴年限为5年;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的,补贴年限为6年;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7年;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8年;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的,补贴年限为9年;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0年;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1年;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2年;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3年;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4年;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补贴年限为15年;

3.补贴方式。

(1)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尚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额领取条件的补贴对象。

①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年发放给本人,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已发放补贴年限未达到应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将剩余年限缴费补贴发放给本人。

②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年记入其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时,已发放补贴年限未达到应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将剩余年限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③征收土地公告后,在市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本人参保缴费凭证申请领取缴费补贴。

(2)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已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额领取条件,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限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

①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一次性将缴费补贴发放给本人。

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一次性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重新核定养老金待遇,从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发放。

③在市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将缴费补贴发放给本人。

④年满60周岁以上,且征地时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从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发放。

4.其他事项。

(1)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服刑人员等因政策规定暂不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缴费补贴暂停发放或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通知规定分类处理。

(2)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将其当年应享受的缴费补贴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补贴计发方式按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式执行。

(4)补贴对象因死亡,出国定居等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再享受缴费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涉及生产经营活动搬迁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按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附件4执行。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附表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公顷、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

被征土地

所有权人

征地

面积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土地补偿费金额

安置补助费

两费合计

支付后有结余

支付后无结余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补偿

金额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安置补助费补足部分

补偿

金额

双路镇双路社区1

0.0361

5.06

0.822





1

3.6

1.682

1.918

4.422

双路镇双路社区2

1.1735

5.06

26.7206

7

3.6

37.1481

62.3481





89.0687

双路镇断桥沟社区1

3.8187

5.06

86.9518

36

3.6

73.2875

202.8875





289.8393

三合街道乌龙社区8

0.036

5.06

0.8197





1

3.6

1.6873

1.9127

4.4197

合计

5.0643

5.06

115.3141

43

3.6

110.4356

265.2356

2

3.6

3.3693

3.8307

387.7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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