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1-00266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2021〕52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 成文日期 ] | 2021-05-06 | [ 发布日期 ] | 2021-05-07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1-00266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2021〕52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5-06 |
[ 发布日期 ] | 2021-05-07 |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树人镇大柏树村5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审议树人镇大柏树村5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丰都规资文〔2020〕404号)收悉。按照市政府《关于丰都县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0〕385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原则同意你局编制的《树人镇大柏树村5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征收树人镇大柏树村5组部分集体土地共计0.0661公顷。树人镇大柏树村5组征地安置1人(具体以实施征地时按有关规定测算的实际人数为准)。
二、同意征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万元/人;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5万元/亩,共计1.48725万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安置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同意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宅基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上青苗、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丰都府发〔2013〕19号)、《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丰都府发〔2013〕22号)、《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后涉及征地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丰都府办发〔2017〕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次征地拆迁户的住房安置方式为就地后靠(自建住房)安置,安置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范围,安置面积按农村宅基地标准给予审批。
五、你局要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村民补偿安置、参保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此复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