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0-00272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发〔2020〕51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 成文日期 ]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 2020-09-03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0-00272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发〔2020〕51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政府办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 2020-09-03 |
关于加强野生猕猴和红嘴鸥保护的通告
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野生猕猴和红嘴鸥保护的通告
为加强对野生猕猴和红嘴鸥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全县范围内的野生猕猴和红嘴鸥等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二、要自觉树立保护野生猕猴和红嘴鸥的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及鸟类的法律法规,努力为野生猕猴和红嘴鸥营造一个良好的栖息环境。
三、禁止破坏野生猕猴和红嘴鸥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在野生猕猴保护区域禁止开展采伐、采石、采矿、烧除、取水、工程建设等行为。在红嘴鸥聚集觅食、栖息的水域沿岸地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或开展其他影响红嘴鸥栖息规律的活动。
四、禁止向野生猕猴和红嘴鸥投喂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利于动物健康的食物和物品,要在指定地点进行投食。
五、禁止破坏、盗窃各种保护野生猕猴和红嘴鸥的设施设备。
六、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禁止伤害、捕捉、猎杀、非法买卖和运输、加工野生猕猴和红嘴鸥,县林业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野生猕猴和红嘴鸥及其栖息地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本区域内野生猕猴和红嘴鸥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工作。林业、公安、农业、环保、水利、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开展爱鸟护鸟和野生动物保护教育,县融媒体中心等媒体要组织开展好保护野生猕猴和红嘴鸥等野生动物的宣传工作。
八、发现或者捡拾到受伤、生病的野生猕猴、红嘴鸥等野生动物,要及时报告或送交县林业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加工野生猕猴和红嘴鸥等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要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举报电话:70719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猕猴和红嘴鸥保护的通告》(丰都府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