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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17-0006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7-09-18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17-0006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7-09-18

关于印发国有投资非必须招标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国有投资非必须招标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丰都县国有投资非必须招标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28
 
 
丰都县国有投资非必须招标建设项目
承包商随机抽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投资小型建设项目实施效率,节约财政资金,降低运行成本,防控廉政风险,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丰都县范围内施工工艺成熟、技术简单的依法非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非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或材料的采购及以暂估暂列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发包活动。
第三条  非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发包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采取随机抽选承包商时,报名企业属已进入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的,可免予资格审查;未进入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的,须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条  县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随机抽选承包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对全县随机抽选承包商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随机抽选承包商活动实施监督。
县经信委、县城乡建委、县交委、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国土房管局、县水务局、县移民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国资监管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的随机抽选承包商工作实施监督,负责本行业随机抽选承包商公告审查、现场监督、抽中单位资格复核、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合同备案等工作,查处和移交本行业随机抽选承包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依照职能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县监察局依法对随机抽选承包商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章  建立备选承包商信息库
第五条  县发改委会同县城乡建委、县交委、县水务局等部门,按照项目建设需要和便于管理原则,建立非必须招标工程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以下简称备选承包商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进入备选承包商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不正常存续的状态;
()有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
()信用良好,在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等级为合格以上,在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中,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近三年未因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或其他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
()近三年未因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被有关行政部门记录在案;
()近三年未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施工中造成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等严重破坏,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
()近三年未因偷逃税款,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
()近三年未因不按时按质报送统计报表,受到统计部门行政处罚;
()近三年未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承建项目的情形。
第七条  备选承包商库先行涵盖以下工程或专业,根据需要和具体实际逐步完善补充其他工程或专业。
()勘察单位涵盖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
()设计单位涵盖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水利;
()施工单位涵盖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监理单位涵盖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
备选承包商库未涵盖的项目,采取公开报名随机抽取方式抽选。
第八条  备选承包商库的申请入库单位应当递交以下资料:
()入库申请(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办公场所情况、人员情况、资质情况等)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已办理三(多)证合一的单位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或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
()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上述所提供资料均须加盖本单位鲜章。
第九条  备选承包商库的入库单位应当在入库后10日内提交《备选承包商承诺函》和单位管理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年龄、职称、执行资格、社保缴纳证明等),承诺被随机抽中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丰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按时按规定签订合同、安排管理人员名册中的人员负责项目管理、按时按质履约,接受项目单位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管理,接受预算评审、结算审计、决算审核结果。
 
第三章  随机抽选
第十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非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随机抽选承包商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参建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施工类50万元、非施工类2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施工类50万元、非施工类2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自愿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随机抽选承包商。点多面广的建设项目应当至少以村(居)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随机抽取承包商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含招标方案)复印件;
()发包金额(纸质件加盖项目单位鲜章);
()项目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丰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拟定并经行业监督部门审核同意的承包合同样本(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发布并按此签订);
()随机抽选承包商公告。
第十三条  项目发包金额由项目单位按照不高于县财政部门的建议招标控制价确定。
第十四条  随机抽选承包商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
()单位资质要求和主要管理人员专业要求;
()发包金额及结算办法;
()抽选当日报名截止时间;
()发包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初步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实施方案、承包合同样本等资料应当与公告同时发布。
第十五条  随机抽选承包商公告经行业监督部门审核后,由县发改委签发,在重庆市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拟报名单位对公布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抽取承包商2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单位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后抽取。
第十七条  报名截止时间前,项目单位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标处接收报名申请。项目单位应当安排足够时间接收报名申请,保证报名截止时间前到场的单位全部被接收。
第十八条  随机抽选由指定人员主持,邀请所有报名单位代表参加;项目行业监督部门应当选派行政监督人员到场全程监督,行政监督人员未到场的,不得随机抽选;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现场监督情况实施抽查并督促整改;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随机抽选过程进行公证。
第十九条 随机抽选承包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主持人介绍相关部门及人员;
()行政监督人员宣读随机抽选纪律;
()主持人公布项目名称、资质要求、发包金额、报名单位数量和随机抽选程序;
()报名单位现场代表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号码球(与报名单位数量相等)进行检查确认。
()在报名顺序的基础上,开启摇号机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确定随机抽选承包商代码。抽中号码对应的承包商序号为1,其后的依次连续编号,然后接报名顺序第1个到抽中号码前1个单位依次编号。打印随机抽选承包商一览表,现场推选3名(报名不足3人的全部签字)报名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开启摇号机随机抽取中签号码。中签号码对应的报名单位即为中标承包商。
()现场行政监督人员会同项目单位人员对抽中承包商是否符合公告内容进行审核,如果不符合重新抽选并审核。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入场交易确认证明,现场行政监督人员和项目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抽选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示中标承包商,公示期不得少于2日;公示期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承包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和中标承包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由项目单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重新抽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必须招标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按照《丰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备选承包商库的入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6个月参与抽选资格;出现2次的,取消其1年参与抽选资格;出现3次的,调整出备选承包商库,并予以公告。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项目建设任务的,不按照合同履约的;
()安排报送给行政监督部门的管理人员名册以外人员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
()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或其他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经查证属实的;
()偷逃税款,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不按时按质报送统计报表,受到统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施工中造成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等严重破坏,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因自身责任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被有关行政部门通报的;
()违反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投资非必须招标建设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基本信息及工程建设动态信息,按照规定集中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公开办法由县发改委另行制定。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丰都县国有投资非必须招标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选办法(试行)》(丰都府办发﹝20178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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