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17-02180 | [ 发文字号 ] | 渝文备〔2017〕1027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17-07-22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3 |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7〕1027号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奖励
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丰都府办发〔2017〕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2日
丰都县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全县资本市场建设,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财金〔201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经县金融办审核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认定
第三条 重点培育企业类别包括:
(一)县内基本具备挂牌上市条件的企业;
(二)外来企业对本地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后,具备挂牌上市条件的企业;
(三)县外已具备挂牌上市条件,自愿到丰都注册上市的企业。
第四条 申报重点培育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在丰都县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在丰都县依法纳税;
2. 承诺上市或挂牌后六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点和纳税地点。
(二)基础条件
1. 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2. 企业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
3. 企业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4.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5. 企业改制和挂牌上市工作计划及安排明确可行。
(三)财务条件(满足下列财务指标之一)
1.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2.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
3. 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300万元。
第五条 县金融办会同县发改委、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重点培育企业评审,评定结果在“丰都政务网”(http://www.cqfd.gov.cn)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向企业出具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认定文件,并择优向市金融办推荐纳入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
第六条 申报重点培育企业应向县金融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上市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市或挂牌工作进度相关证明材料(含聘请的保荐机构辅导协议、证券监管机构备案资料、有关费用支付票据等);
(四)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丰都县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附件1);
(六)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七)县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奖励扶持政策
第七条 对报经市金融办认定的市级重点培育企业,除享受国家和重庆市优惠扶持政策外,配套享受以下县级财政补助、奖励政策:
(一)企业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从改制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县财政按县级留成总量的100%、市级留成总量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对重点培育企业挂牌上市前3年培育期内(从市金融办认定当年起)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县财政按县级留成部分的的环比增量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对重点培育企业实施挂牌上市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1. 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其上市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在申报材料得到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励,在审核通过后给予700万元奖励;
2. 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在上市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在审核通过后给予150万元奖励;
3. 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在上市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在审核通过后给予50万元奖励。
县外企业在我县注册前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材料申报受理,同等享受股改、材料申报受理阶段的县级财政补助、奖励政策。
第八条 重点培育企业申请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县级财政补助、奖励,以享受市级财政补助、奖励为前置条件。
第九条 县财政对报经市金融办认定的重点培育企业给予以下专项奖补扶持政策:
(一)自建自用的生产性用房,参照其实缴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总量,县财政安排相同金额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在上市培育过程中实施上市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等事项,由县财政按其实缴的税收县级留成总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留成总量分别给予专项补助。
(三)对重点培育企业挂牌上市后,按年核算,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在丰都投资超过3亿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所得税、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参照丰委发〔2014〕16号执行。
第十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培育企业的补助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重点培育企业倾斜用地政策:
(一)对重点培育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二)重点培育企业在上市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培育期间,对其新购土地,经县土地出让委员会批准后可约定不超过一年分期缴纳土地价款。
第十二条 中央、重庆市财政下达的创新驱动专项、中小企业专项、应用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优先投放重点培育企业,优先推介重点培育企业申报国家、重庆市在产业引导基金、专项建设基金、中央预算内资金等各方面的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四章 材料要件和奖补流程
第十三条 重点培育企业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申请上市改制补交所得税财政补助,应向县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上市进展情况、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和补交所得税情况等内容);
(二)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取得重要进展的证明材料;
(三)重点培育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附件3);
(四)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五)企业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六)市金融办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七)享受市财政补助的证明材料;
(八)县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重点培育企业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申请培育期财政补助,应向县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财政补助的请示文件(附件2);
(二)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取得重要进展的证明材料;
(三)重点培育企业培育期内上缴所得税明细表(附件4);
(四)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五)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六)市金融办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七)享受市财政补助的证明材料;
(八)县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重点培育企业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申请挂牌或上市财政奖励,应向县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财政奖励的请示文件(附件2);
(二)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取得重要进展的证明材料(含聘请的保荐机构辅导协议、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文件、有关费用支付票据等);
(三)市金融办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四)享受市财政奖励的证明材料;
(五)县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重点培育企业在完成挂牌上市辅导验收后,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申请补助,应向县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财政资金专项补助的请示文件(附件2);
(二)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取得重要进展的证明材料(含聘请的保荐机构辅导协议,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上市辅导验收资料,有关费用支付票据等);
(三)重点培育企业上市改制和培育期内上缴的税费明细表(附件5);
(四)企业上市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验证资料,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五)所交税费凭证复印件;
(六)市金融办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七)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行业部门出具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上市股改产权变更所解缴的税费核实意见。
(八)县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重点培育企业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申请挂牌上市后投资奖励,应向县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财政奖励的请示文件(附件2);
(二)企业挂牌上市相关审批文件复印件和验证资料;
(三)企业投资相关协议书、企业投资相关银行账务流水清单;
(四)市金融办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县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重点培育企业申请财政补贴、奖励的流程为:企业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县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县金融办、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审核形成审查意见,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筹集和拨付。
第十九条 重点培育企业在完成上市股改后,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申请用地政策优惠,应向县国土房管局提供以下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用地政策或配套费优惠的请示文件;
(二)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取得重要进展的证明材料(含聘请的保荐机构辅导协议、证券监管机构备案资料、有关费用支付票据等);
(三)市金融办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四)县国土房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评定标准和条件对重点培育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动态调整重点培育企业储备库,淘汰主要指标落后、各项工作开展缓慢、上市培育工作不积极、上市无望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县金融办会同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做好重点培育企业改制挂牌上市中的相关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宣传培训,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上市挂牌补助和奖励资金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和奖励资金的企业,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资金外,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的监管,企业在上市或挂牌后六年内迁出丰都,或者六年内不在注册地依法纳税,须全额收回企业所享受的补贴和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重点培育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配备改制挂牌上市专职人员,及时报送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丰都县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丰都府办发〔2017〕7号)同步废止。
附件:1. 丰都县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
2. 丰都县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财政奖励补贴申请审批表
3. 重点培育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
4. 重点培育企业培育期内上缴所得税明细表
5. 重点培育企业上市改制和培育期内上缴的税费明细表
附件1
丰都县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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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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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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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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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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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发展特色简要描述(历史沿革、主营业务、行业地位、成长性、创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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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信息 | 姓 名 | 职务 | 手机 | 办公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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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信息 | 股本总额 | 国家股 | 法人股 | 自然人持股 | 外资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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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0名 股东构成 | 股东名称 | 数量 | 比例 | 股东名称 | 数量 | 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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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是否有上市公司 □是 □否 | |||||||||||||||
财务信息 | 项目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预测) | ||||||||||
总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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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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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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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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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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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中介信息 | 是否与券商有初步沟通 | □是 □否 | 是否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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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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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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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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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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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丰都县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财政
奖励补贴申请审批表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加盖企业公章) | 银行账号 (盖章) | (加盖账号章) | |||
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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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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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 股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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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信息 | 姓 名 | 职务 | 手机 | 办公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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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 | 项目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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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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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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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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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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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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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政奖励补贴资金 | 万元人民币 | 上市或挂牌 板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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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简述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进程、改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与依法补交所得税、市级财政补贴及奖励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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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诺 |
我公司承诺:本申请表中所填报内容和所提交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并承诺享受丰都县企业改制上市(或挂牌)财政奖励补贴政策后六年不迁出丰都县,同时承诺在注册地依法纳税,否则无条件退回所享受的财政奖励补贴资金,我公司愿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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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单位(公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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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金融办核实意见 |
单位(公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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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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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重点培育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
填报企业: 单位:万元
序号 | 缴款书编号 | 税款所属日期 | 税款入库日期 | 税率(%) | 实缴金额 | 县级留成金额 | 应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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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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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税务机构签章: 所属财政部门签章:
附件4
重点培育企业培育期内上缴所得税明细表
填报企业: 单位:万元
序号 | 缴款书编号 | 税款所属日期 | 税款入库日期 | 税率(%) | 税收级次 | 入库金额 | 应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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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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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税务机构签章: 所属财政部门签章:
附件5
重点培育企业上市改制和培育期内上缴的税费明细表
填报企业: 单位:万元
序号 | 缴款书编号 | 税款所属日期 | 税款入库日期 | 税率(%) | 实缴金额 | 县级留成金额 | 应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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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税务机构签章: 所属财政部门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