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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5-05-25

一、关于修编《管理办法》的背景及政策依据

背景:2010年12月6日丰都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丰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丰都府发〔2010〕56号),共计10章53条,对我县公租房的规划建设,资金、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出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办法至今已运行了14年,部分内容与2024年7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内容不相符。

政策依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修订相关配套政策”。

二、关于《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编的《丰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总共8章46条。主要包括:总则、房源和资金筹集、申请与分配、租赁管理、物业与社区治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八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主要说明《丰都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的上位政策依据、概念、适用群体、确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级相关单位、实施单位职能职责,以及适用范围等。其内容与市上一致,只是将行业主管部门调整为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实施单位调整为了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

(二)房源和资金筹集。一是县住建委牵头会同县级相关部门根据我县经济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需求、房源筹集方式等情况,合理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方式。三是确定我县公租房的营运模式以及优惠政策等。

(三) 申请与分配

1.公租房申请的条件及流程

①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年满18周岁;二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在本县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本县营业执照或在本县领取养老待遇,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四是收入符合以下标准: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五是在本县无城镇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住房转让行为;六是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②申请程序及流程:

申请程序:线下申请本县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向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申请;线上申请本县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网上提交申请。

申请流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按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过书面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理由。

2.廉租房申请的条件:

经认定属于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照属地原则,由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申请应保尽保,申请程序、审核方式、保障标准等仍按照原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执行(丰都府发〔2008〕49号、丰都府发〔2008〕50号)。

3.收入的认定:收入通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税收等信息进行核对。无相关信息的,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进行核对;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进行核对。

4.分配流程及原则:一是根据空置房源套数及申请保障的对象户数,编制配租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二是审核通过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优抚对象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先对象,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配租。

(四)租赁管理

1.合同期限:最短1年,最长5年。

2.租金标准:一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60%,结合房屋建设运营成本和不同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确定,实行分档租金。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根据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住价格指数变化均值调整1次,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廉租房租金标准(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原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金管理规定执行。

3.租金的缴纳: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逾期未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剔除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自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①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

②转租、出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③破坏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

④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⑤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

⑥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⑦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5.房源换租:租赁期间,因婚姻、生育、与父母合住等原因增减合住人员,承租人可以申请换租。租赁期满,因合住人数减少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的,承租人应当换租,应当换租不换租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换租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物业与社区治理

1.物业公司的聘请: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2.维修维护资金:县财政局应当按照不低于租金收入的5%逐年预算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3.社区治理: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基层治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城市基层党建联席会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制,强化社区治理统筹协调,加强社区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志愿服务,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六)退出管理

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①租赁合同期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②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条件的;

③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过渡期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

④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2.强制执行:承租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腾退或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回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监督管理

1.资格复审:承租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申报。

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应当每年组织对承租人资格进行核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解除租赁合同。

2.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租赁等经纪业务,不得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等经纪信息。对涉及的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附则。这段主要是对该《管理办法》出台前后的资格准入和租金的界定。

即:一是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县公共房屋保障中心重新申报工作、收入等家庭情况,可以选择按照原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保留配租资格。二是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或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在本办法实施后配租入住或续租的,可以选择按照原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因收入超过规定标准但不高于2倍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 1.1倍计收租金;高于收入规定标准2倍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三、《管理办法》的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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