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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丰都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6-09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经县政府同意,印发了新修订的《丰都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相比《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作出了哪些补充和新增条款,县发展改革委对此作出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政府投资条例》已于2019年7月1日起实行。《政府投资条例》是我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也是投资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制度,《政府投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政府投资管理逐步纳入法治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我市也出台了《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于202111日起开始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逐年增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过程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需进一步加强,亟需在制度层面进行规范,制定《丰都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沿用了国家《政府投资条例》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行文构架,目的是保持《管理办法》与中央、市政府投资政策之间的内在联系。在《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59条的基础上,结合我县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补充细化10条,新增加4条,共七章63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8条,主要是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资金投向、决策原则、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储备库、联席会议制度要求等内容。

(二)第二章为“政府投资决策”,共17,主要是明确投资决策过程的基本要求、前期工作经费安排、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要求、概算控制、简化审批程序等内容。

(三)第三章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共7条,主要规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执行、调整要求等内容。

(四)第四章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共16,主要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勘察报告、设计变更、价格控制、抢险认定、代建单位等作了规范性要求。

(五)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6条,主要对各部门的监督管理权责作了具体规定。

(六)第六章为“法律责任”,共6条,主要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第七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是术语解释、参照执行规定、施行日期等内容。

三、《管理办法》补充和新增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建立项目调度联席会议制度,增加了“重要事项现场交办、限时办结,问题销号管理”。目的是通过奖惩激励机制,督促落实。

(二)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十三条补充增加了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以及未纳入年度计划项目,申请前期工作经费的程序。目的是规范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

新增加第十六条“技术条件较为简单的项目可实行可研代初设,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会审,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对可研和初设作出批复”。根据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技术较为简单的项目,实行集中会审,减少环节,节约成本,目的是简化行政审批,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十七条,新增“编制初设的单位应当同步编制概算”。目的是适应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并联审核的要求。

新增加第二十五条“因上级追加投资,新增建设内容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目的是对新增加建设内容的规范化管理,防止搭“便车”,规避投资概算管控和招投标。

(三)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在第三十条补充增加了“未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需及时启动实施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通过后新增纳入年度计划”。目的是严格投资计划管理,防止“体外循环”。

(四)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新增加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设管理代理方案与项目单位签订代理合同,履行代理职责,承担代理责任。超出方案中确定的代理事项,应当签订补充合同,增加相应的代理职责和代理责任。代理机构履职不到位,造成质量出现问题或工期严重超期等,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整改并向项目单位报送书面整改结果”。此条是根据项目法人单位和代理机构双方要求增加的内容,目的是进一步明确代理机构和项目法人之间的职责权限,防止推诿扯皮。

第三十七条补充“招标最高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投资概算,最高控制价实行全清单限价。凡采用综合评标法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招标最高控制价进行价格调整,调整情况报县政府审定。”目的是防止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造成政府投资损失,同时对采取综合评标法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对招标最高控制价从制度上作统一规定,防止随意定价和价格偏高问题。

第四十条补充增加内容,是针对勘察设计单位“闭门造车”,工作不认真,人为造成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处罚性措施,在增加本条内容时,从法律角度和行业规定作了综合性的考虑,既体现从严要求,又符合法律精神。

第四十一条补充增加内容,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设计变更调整的程序规定,二是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规定。同时,对应急抢险项目的认定和实施也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十五条补充增加内容是关于竣工验收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不整改,验收不及时,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本条补充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竣工财务决算,明确和统一了结算标准。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新增加第五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同时以书面通报、约谈、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明确发展改革部门作为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对项目监督检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目的是督促项目问题整改落实。

(六)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二条补充增加内容是进一步明确大型装备设备\装饰装修和维修改造的额度标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操作。

四、《管理办法》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解决设计变更多,投资难控制问题。《办法》突出问题导向,把解决当前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研脱离实际多,设计变更多,结算增加投资多,请示“先斩后奏”多等问题放在首要位置,通过约束性规定,防止设计随意变更行为,严控建设过程中增加投资。

(二)解决失信惩戒少,责任追究不落实问题。过去对中介机构服务履约不到位,服务质量差等失信行为缺乏制约手段,对评审人员不认真审查缺乏处理办法,对项目业主单位工作人员不执行相关规定缺乏惩戒措施。本《办法》在管理上,建立了失责追究、失信惩戒机制。

(三)解决管理失之过宽,缺乏规范标准问题。针对过去过程管理缺乏相应的约束手段和执行标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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