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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野生猕猴和红嘴鸥保护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0-12-08

近日,县政府办印发了《关于加强野生猕猴和红嘴鸥保护的通告》(丰都府发〔2020〕51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问:《通告》修订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2018年5月31日,丰都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野生猕猴和红嘴鸥保护的通告》(丰都府发〔2018〕15号,以下称2018年《通告》),此通告印发后,为保护野生猕猴和红嘴鸥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调整,因此,2018年《通告》的部分内容已失效或不适用,需修改。

问:《通告》出台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通过发布通告,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知晓范围、明确禁止的行为,让广大公民和单位自觉树立保护野生猕猴和红嘴鸥的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及鸟类的法律法规,努力为野生猕猴和红嘴鸥营造一个良好的栖息环境。

问:为什么要特别保护猕猴和红嘴鸥?

猕猴(学名:Macaca mulatta)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我县主要分布在龙河流域安宁场——三建乡绿春坝的龙河两岸及干河沟支流的马良大桥附近,尤以雪玉洞——马良大桥沿线较为集中。猕猴活动区域的人流、车流量大,易受干扰,需进一步加强保护。

红嘴鸥学名:Larus ridibundus),俗称“水鸽子”,是国家保护的“三有”(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近几年,我县长江干流名山景区沿线出现大规模红嘴鸥迁徙种群,引发广大市民和新闻媒体持续关注。丰都作为红嘴鸥新的冬季栖息地,需要加强保护。

问:野生猕猴和红嘴鸥属谁所有?是否可居为私有?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全县范围内的野生猕猴和红嘴鸥等也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问:《通告》和2018年《通告》有哪些不同之处?

《通告》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删除了2018年《通告》中的第四条“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凡出售、运输和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根据县级机构改革方案中县级部门或单位的名称,对2018年《通告》中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名称进行了修改。如将“县森林公安局”修改为“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县广播电视台、丰都新闻社”修改为“县融媒体中心”等规范名称。

问:《通告》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通告》禁止下列行为:

1. 禁止破坏野生猕猴和红嘴鸥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在野生猕猴保护区域禁止开展采伐、采石、采矿、烧除、取水、工程建设等行为。在红嘴鸥聚集觅食、栖息的水域沿岸地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或开展其他影响红嘴鸥栖息规律的活动。

2. 禁止向野生猕猴和红嘴鸥投喂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利于动物健康的食物和物品,要在指定地点进行投食。

3. 禁止破坏、盗窃各种保护野生猕猴和红嘴鸥的设施设备。

4. 禁止伤害、捕捉、猎杀、非法买卖和运输、加工野生猕猴和红嘴鸥。

问: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的职责有哪些?

1.    野生猕猴和红嘴鸥及其栖息地所在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野生猕猴和红嘴鸥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2.    县级林业、公安、农业、环保、水利、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县林业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监管,严厉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开展爱鸟护鸟和野生动物保护教育,县融媒体中心等媒体要组织开展好保护野生猕猴和红嘴鸥等野生动物的宣传工作。

问:发现受伤、生病的野生猕猴、红嘴鸥等野生动物如何处理?

发现或者捡拾到受伤、生病的野生猕猴、红嘴鸥等野生动物,要及时报告或送交县林业局。

问:发现违反野生保护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向谁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加工野生猕猴和红嘴鸥等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要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举报电话:70726628;70719110)。

问:《通告》的实施时间?

本通告于2020年7月1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8年5月31日印发的《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猕猴和红嘴鸥保护的通告》(丰都府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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