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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的通告》的解读(后附原文件)

日期:2018-11-10


一、制定《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的通告》的背景

进一步加强我县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的通告》的出台依据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三、《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的通告》的目标任务

实行餐厨垃圾全面收集、统一运输和集中处置,推进餐厨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日常管控与集中整治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等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防范餐厨垃圾流向,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

四、《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的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概念介绍: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使用油脂。其中,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油脂是指不可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二)餐厨垃圾的存放情况要求: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存储。严禁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严禁将废弃使用油脂或者其他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防治措施。

(三)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要求: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县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的,由县城管局依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或者县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管局依据《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餐厨垃圾处置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的通告》执行范围和时间

执行范围:全县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产生废弃油脂单位,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

执行时间:从2018年11月5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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