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04 | [ 发文字号 ] | 无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0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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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0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0 |
丰都县高家镇“1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10日8时13分许,何**驾驶渝D8580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丰都县高家镇国道351线2214km+20m处,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受丰都县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国资事务中心、县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的丰都县高家镇“1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县司法局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丰都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60CWJ95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秦**;住所:重庆市丰都县******286号;注册资本:肆亿捌仟万元整;许可项目:天然水收集与分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清扫保洁服务;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利用;园林绿化的建设、养护管理、设施维修维护;垃圾填埋场(站)、渗漏液站运营管理;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及消纳场运营管理等。
经查,重庆丰都环卫集团有限公司系县属国有企业,主要开展业务内容来源于县政府对国有企业资源配置,服务内容包含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垃圾转运站和垃圾收运点管理工作和生活垃圾清运、转运等相关工作,工作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属公益性项目。
根据中共丰都县委办公室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丰委办发〔2024〕6号),由原水务集团和环卫集团重组整合,将重庆丰都环卫集团有限公司整合为重庆丰都水务集团固废处理事业部,定位为专业从事供水服务、垃圾处理、市政设施维护、水域清漂等业务的企业。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渝D85809号“山花牌”JHA5255ZXXZZA5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ZZ1BLNF4HW330567,发动机号:170207821467, 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丰都环卫集团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58号8楼,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6月2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 年6月30日,该车交强险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承保,交强险保险单号:6605072025500230001978, 保险期限2025年6月6日至2026年6月5日,商业保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保,商业保险单号: 11815023902817287749,保险期限2025年1月25日至2026年1月24日。
经查,渝D8580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直从事重庆丰都环卫集团有限公司的垃圾转运工作,具体由转山堡垃圾中转站至垃圾焚烧厂的垃圾运输工作,未装载其他货物,未收取运输费用。
2.无号牌“爱玛牌”/AM1500DT-3W电动二轮摩托车,车架号:H63DWF309R1A06425, 电机型号:10ZW9672320YB,车辆所有人:杜**。
(三)事故车辆驾驶员基本情况
何**,男,汉族,现年45岁,户籍住址:重庆市丰都县******129号6-2,驾驶证号:512324******465X,准驾车型:B2D, 档案编号:500602523490,有效期始:2017年7月24日,有效期止:2027年7月24日,交通方式:驾驶渝D8580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四)死者基本情况
1.杜**,男,汉族,现年62岁,身份证号:512324******4998,户籍住址:重庆市丰都县******5组15号,交通方式:驾驶无号牌“爱玛牌”/AM1500DT-3W电动二轮摩托车。
2.陈**,女,汉族,现年61岁,身份证号: 512324******5005,户籍住址:重庆市丰都县******号,交通方式:无号牌“爱玛牌”/AM1500DT-3W电动二轮摩托车乘坐人。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10日8点13分许,何**驾驶渝D8580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转山堡垃圾中转站装载生活垃圾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往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方向行驶至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国道351线2214km+20m(小地名豆芽沟桥)路段时,所驾车辆超车过程中与同车道前方杜**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搭乘陈**)发生刮碰、碾压,造成杜**、陈**2人当场死亡。
(六)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国道35线2214km+20m (小地名豆芽沟桥)路段,事故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丰都县兴义镇,北往丰都县高家镇,道路平直,双向两车道,道路宽8米,沥青路面,路面潮湿,交通标线:单黄实线。
(七)车辆鉴定情况
1.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4465号)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D8580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前风窗玻璃完整,左、右后视镜及下视镜设置齐全;该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左侧前、后转向信号灯能点亮,闪烁正常。
(2)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4466号)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无号牌电动二轮车(车架号H63DWF309R1A06425)的左、右后视镜缺损;该车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行驶系性能事故前应有效。
2.车辆车速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4467号)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D8580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应为45km/h。
(2)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4468号)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无号牌电动二轮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应为42km/h。
(八)病理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丰公鉴(病理)〔2025〕47号)鉴定意见,陈**符合交通伤致颈椎(髓)损伤死亡。
2.根据《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丰公鉴(病理)〔2025〕48号)鉴定意见,杜**符合交通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5年11月10日8点15分许,丰都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当事人何**电话报警称“丰都县高家镇国道351豆芽沟桥附件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指挥中心立即派员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8点25分许,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赶到现场后,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救援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杜**、陈**两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经初步估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四、事故原因
根据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3000120250000164号)认定,何**分心驾驶(拨打电话)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五、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经查,重庆丰都环卫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固废处理事业部),一是建立了安全管理办法、安全学习教育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巡视巡查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车辆GPS管理制度、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岗位人员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二是每月组织召开安全会。集团领导每月至少组织固废处理事业部召开1次安全会,通过警示教育、案例分析、传达文件会议精神、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等树牢安全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2025年共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11次,参会人员200余人次;三是严格落实“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固废运输科驾驶员每日对车辆、设备、电气线路、作业场景等进行班前班后检查,并填写车辆每日安全检查登记表;各场站、车队负责人每周组织专项排查,重点关注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化学品储存等环节,并建立隐患台账,集团领导每月至少采取一次“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作业一线进行综合大检查,并对前期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形成“检查-整改-销号-复核”的闭环管理。2025年度,集团领导共计带队检查40余次,督促整改各类隐患30余项;四是开展多元化安全培训。组织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法规、岗位操作规程及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特别加强对驾驶员、机械操作手、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的专项培训和持证上岗管理。全年累计组织各类安全培训10余场,参与人次达300余人次。但调查发现:该公司一是未制定垃圾转运车辆防超载相关规章制度;二是未落实专人负责管理GPS系统,并严格执行车辆GPS管理制度。
六、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调查。一是交巡警大队层面。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按照职能职责分工,紧紧围绕国省县道,以“三客一危一货一校”等重点车型为抓手,严查严处酒驾、超速超载、超员、无证驾驶等各类违法行为,同步加大对“三客一危一货一校”、垃圾清运车等交通安全宣传,2025年1月至11月,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在国道351线共查处交通违法9123件,其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违法行为495件;二是公巡中队层面。2025年1月至11月,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高家镇中队在国道351线共开展路检路查342次,查处违法1407件,其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违法76件;三是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始终保持对货车、重型结构货车等车辆的严管重罚高压态势,严格按照路面管控相关要求,认真履行了相关职能职责。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有失职或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县国资事务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丰都县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丰委办发〔2023〕78号)明确了丰都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督促授权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一是年初制定2025年安全检查方案。2025年4月份因国有企业改革,对检查方案进行了调整。根据方案,2025年6月对县水务集团安全生产月开展情况及办公楼顶楼广告牌整改情况进行复查。2025年10月检查郑家院子水厂,发现隐患2处,已全部整改完毕;二是每月定期召开国有企业安全例会。2025年共召开安全工作会11次,传达贯彻近期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分析研判县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并在月例会上多次强调要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驾驶员出车前安全检查及培训。2025年11月安全例会,专门观看《全市道路交通2号行动》专题片,部署了交通安全工作,要求国有企业对辖区内的道路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闭环;三是及时将上级有关安全文件传达至各国有企业。专门建立微信国企安全工作群和渝快政国企安全工作群。2025年11月17日,将《全市道路交通2号行动》专题片,转发在渝快政国企安全工作群,要求各国有企业下载观看,宣贯至一线单位。四是做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5年以来国资事务中心宣贯11次,国有企业宣贯151次,6500多人次参训。排查重大隐患 53个,整改53个,整改率100%。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县国资事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有失职或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县住房城乡建委
根据县住房城乡建委“三定”方案,市容环卫管理科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和城市水域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一是制定安全检查方案。2025年3月印发《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2025年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重点工作清单》,明确了安全检查任务;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25年3月印发《进一步强化辖区环卫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通知》,2025年7月印发《关于开展2025年度环卫企业监督性指导工作的通知》,点对点通知全县4家主要环卫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履行法定职责与社会责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明确要求突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特殊作业安全、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要求从业人员100%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2025年共计召开环卫领域工作会议2次,均将安全生产纳入会议内容。三是强化安全检查。对全县垃圾清运、清扫保洁作业、县城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建筑)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置厂、焚烧发电厂、化粪池开展安全检查,共计开展主要领导带头专项检查1次,分管领导带头专项检查12次,联合县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检查2次,配合市级部门开展检查3次,联合周边区县开展联合检查2次,安排固定工作人员每日开展城区巡查。2025年9月开展全县各环卫企业应急预案与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检查,检查企业7家,检查应急预案6份,应急演练1次。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县住房城乡建委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有失职或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定性分析
调查组通过对本次事故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非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发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一是渝D8580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法定资质;二是事故单位非基于营利目的,重庆丰都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为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其业务范围聚焦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等公益性服务,工作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三是该车辆从未承接过第三方委托的运输业务,未以任何形式收取运输费用,运输路线、运输任务均由公司根据公益性垃圾处理工作统一调度,无市场化经营运作痕迹;四是驾驶员何**的作业行为属于公益性岗位履职,其薪酬由财政保障的企业工资列支,而非基于经营业绩的绩效报酬,作业过程受公益服务规范约束,而非经营效益考核约束。
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该事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认定丰都县高家镇“1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发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八、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杜**,系无号牌“爱玛牌”/AM1500DT-3W电动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根据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3000120250000164号)认定:杜** 在此事故中无过错,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陈**,系无号牌“爱玛牌”/AM1500DT-3W电动二轮摩托车乘坐人,根据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3000120250000164号)认定:陈**在此事故中无过错,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人员
杨**,系重庆丰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固废处理事业部副部长,分管固废处理事业部的渗滤液管理组、垃圾处置组、中转组、清运组。经查,该同志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垃圾转运车辆超载的违法行为,责成由重庆丰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三)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何**,系渝D8580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分心驾驶(拨打电话)超载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违法超车,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认定:何**在此事故中为全部过错,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议由县住房城乡建委督促重庆丰都环卫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固废处理事业部)落实整改;其超载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责成该公司向丰都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丰都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九、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为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该起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重庆丰都环卫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水务集团固废处理事业部)
1.要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大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力度,特别是要采取防止垃圾转运车辆超载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垃圾转运车辆超载的事故隐患。
2.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认真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督促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出现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措施,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作业程序、救援知识能力,有效遏制超速、接打电话、抽烟等违章行为。
(二)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一是要加大客货运车辆交通违法管控力度。加大对客货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超车、越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二是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互通信息、强化车辆路面管控;三是要针对重点时段、路段、违法类型加大检查查处力度,强化巡逻管控,有力震慑路面交通违法现象,将道路交通事故压降到最低限度。
(三)县国资事务中心
要立即组织对本次事故进行“解剖式”复盘分析,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实施分类精准督导,建立基于企业整体安全风险等级的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机制。对风险高、管理基础弱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和深度。鼓励并支持企业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对高风险工艺、重大危险源进行远程监测、自动预警。
(四)县住房城乡建委
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重庆丰都环卫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缺失、失管漏管现象立即开展自查,坚决杜绝监管盲区;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迅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各类生产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丰都县高家镇“11·10”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