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60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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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5 |
重庆东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10·29”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29日15时49分许,徐**驾驶渝DK****号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装载铲车,从涪陵区李渡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后向丰都方向行驶。16时3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G69银百高速公路(重庆段)下行方向1262公里667米处时,追尾撞击同车道内因前方道路交通事故临时管制排队等候通行的由毕**驾驶的鲁K9****/鲁KF***挂号车尾部,造成渝DK****号车驾驶人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2025年4月22日,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总工会、县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两江新区城管局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县司法局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东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8L3Y1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祝,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天龙支路105号,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汽车救援服务(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清洁服务)。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徐**,汉族,男,群众,42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组333号,身份证号码:5123********1732,系渝DK****号车驾驶人,持有档案编号为500140002651的B2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2.毕**,汉族,男,群众,47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东山街道办事处******197号,身份证号码:3710********6750,系鲁K9****/鲁KF***挂号车驾驶人,持有档案编号为371000193643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毕**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未受到伤害。
(三)车辆基本情况
1.渝DK****号车,品牌型号:粤海牌/YH5070TQZ025P,车辆识别代码:LWLDAA5G0JL081206,发动机号:HS021354, 机动车所有人:重庆东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天龙支路105号,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使用性质:非营运,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9月22日,保险单号:ACHQ605CTP24B016994N。
2.鲁K9****号车,品牌型号:汕德卡牌/ZZ4256V324HEIB,车辆识别代码:LZZ7CLWC8MC379648,发动机号:210217712037,机动车所有人:张**;登记住所:山东省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西泊子村247号,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3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11月16日,保险单号:PDZA202337100000181145。
3.鲁KF***挂号车,车辆品牌型号:中集牌/ZJV9407TJZQD,车辆识别代码:LJRC15384E6001321,机动车所有人:张**,登记住所:山东省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西泊子村247号,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69银百高速公路(重庆段)下行方向1262公里667米处,沥青路面,事发路段为直道线缓上坡路段,左侧行车道宽3.85米,右侧行车道宽3.85米,应急车道宽2.50米,车道总宽10.20米,事发时间为白天,天气晴,事发路段最高限速:小客车100km/h,小客车除外80km/h,各车道以白实线分隔。前方观音岩隧道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道路通行中断,隧道内车辆积压,在隧道入口处实施临时交通管制,车辆排队等候通行。
(五)事故车辆出行目的及轨迹情况
2024年10月29日15时49分许,徐**驾驶渝DK****号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装载铲车,从涪陵区李渡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后向丰都方向行驶。16时3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G69银百高速公路(重庆段)下行方向1262公里667米处时,追尾撞击同车道内因前方道路交通事故临时管制排队等候通行的由毕**驾驶的鲁K9****/鲁KF***挂号车尾部。2024年10月29日当日行驶约49分钟,事发时车速为54.78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9日15时49分许,徐**驾驶渝DK****号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装载铲车从涪陵区李渡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后向丰都方向行驶。16时3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G69银百高速公路(重庆段)下行方向1262公里667米处时,追尾撞击同车道内因前方道路交通事故临时管制排队等候通行的由毕**驾驶的鲁K9****/鲁KF***挂号车尾部,造成渝DK****号车驾驶人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渝DK****号车驾驶人徐**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经初步估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400120240000022号)认定,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右手持握电话并低头观看,未及时发现前方道路情况并采取措施的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毕**无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通过对本次事故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查,重庆东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例会制度等相关制度。对驾驶员进行了资质审查和岗前教育培训。该公司规定驾驶员每个月在吉诺救援APP上学习2个学时,每年要求达到24学时。该公司规定所有车辆每15000公里做一次维护保养,渝DK****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于2024年8月12日进行了维护保养。重庆东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制定了隐患排查制度,要求每日驾驶员出车前检查车辆相关性能并将相关图片上传公司管理系统,安全员每周抽查检查车辆安全工作,并利用微信群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事故警示提醒等。但在调查中仍发现以下问题:一是公司“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有差距。没有制定“周月”安全隐患检查计划;二是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料管理不规范。虽然建立了驾驶员个人档案和车辆档案,但在调查时发现未及时收集并归档事故车辆相关维护保养资料。事故调查组认为,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400120240000022号)认定,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右手持握电话并低头观看,未及时发现前方道路情况并采取措施,其违规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本次事故的发生与重庆东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建议对重庆东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议由重庆市两江新区城管局督促重庆东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并参照运输企业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徐*,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400120240000022号)认定,徐**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持电话且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其过错行为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起全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认定: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鉴于徐*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毕**,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400120240000022号)认定,毕**无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对管理部门的处理建议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开展现场超速拦截检查352次,查处现场超速违法行为6752起,罚没金额100万余元,同比上升32.4%;通过非现场方式查处超速违法行为51880起,罚没金额1000万余元,对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打击,有效降低了事故风险。大队检查登记重点车辆16553台次,发放安全宣传资料10万余份,同时丰都大队针对辖区具体情况,为有效控制路面车辆速度,维修升级测速设备7套,由原来的单点测速、固定测速向多元化区间测速转变,全面提升管辖区车辆行驶速度管控力度,全力压降事故风险。在隐患治理方面,丰都大队策动辖区路桥公司投入资金800余万元,对辖区路段开展全面隐患治理,同时完成石渝高速公路方斗山隧道至朱家沟段的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有效提升了道路品质,降低了辖区道路事故风险。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有失职或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重庆东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一是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及车辆维护保养管理制度;二是要严格督促从业人员学习交通法律法规和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奖惩考核,加大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要组织开展风险研判,认真梳理本单位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针对研判梳理出的问题应当及时落实管控措施。
(二)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要强化车辆路面管控。针对重点时段、路段,加大车辆检查查处力度,强化巡逻管控,有力震慑路面交通违法现象,将道路交通事故压降到最低限度。
(三)重庆市两江新区城管局。一是要加强对重庆东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的业务指导;二是对重庆东诺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要参照运输企业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