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51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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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8 |
丰都兴义“1·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月27日18时50分许,李**驾驶渝AV****轻型仓栅式货车从丰都县高家镇往丰都县三合街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丰都县产业大道车丞相二手车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蒲**、余**相撞,造成蒲**、余**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受县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委、县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和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经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AV****号“解放牌”/CA5040CCYK2L3E5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FNA4HBBXLTB09683,发动机号: BPC20014215,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兰**,登记住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西路10号,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7月2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7月31日。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基本情况
李**,男,56岁,身份证号码:5123******2370,户籍住址:重庆市丰都县保合镇*****村3组,驾驶证档案编号:500600362433;准驾车型:A2,初次领取日期:1999年3月28日,有效期止:2031年3月28日,系2025年1月27日渝AV****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
(三)死者基本情况
1.蒲**:男,71岁,身份证号码:5123******4758,户籍住址: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5单元6-1。
2.余**:女,71岁,身份证号码:5123******4764,系蒲**妻子,户籍住址: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5单元6-1。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丰都县兴义镇产业大道车丞相二手车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丰都县水天平工业园区方向,南往丰都县三合街道方向,道路平直,双向四车道,道路可行路面宽度15.8m,单向车道7.9m,道路限速60km/h,沥青路面,路面干燥,交通标线:双黄实线。
(五)车辆鉴定情况
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373号)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AV****轻型仓栅式货车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前照灯事发前能点亮;该车行驶系(第二轴同一轴上的轮胎花纹不相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六)病理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丰公鉴(病理)〔2025〕5号)鉴定意见,蒲福云符合交通伤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腔多脏器损伤死亡。
2.根据《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丰公鉴(病理)〔2025〕6号)鉴定意见,余正芳符合交通伤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腔多脏器损伤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27日18时10分许,李**驾驶渝AV****轻型仓栅式货车(空车)从丰都县高家镇往丰都县三合街道方向返回行驶,18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丰都县产业大道车丞相二手车路段时,李**听到车辆撞到东西的声音,立即停车查看情况,就看到蒲**、余**躺在地上,李**立即拨打了120和110电话,蒲**、余**经丰都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5年1月27日22时许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立即派员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救援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蒲**、余**两人死亡,渝AV****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受损。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经初步估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四、事故原因
根据县交巡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3000120250127001号)认定,李**驾驶机动车在平直的道路上行驶时,注意力分散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道路限速60km/h,实际行驶速度为65km/h),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并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五、调查发现事实
(一)事故车辆为非营运性质。经调查核实,事故车辆渝AV****号“解放牌”/CA5040CCYK2L3E5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兰**,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性质,该事故车辆总质量4480KG,核定载质量1635KG,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事故驾驶员非基于盈利目的。经调查核实,兰**于2025年1月27日临时叫李**驾驶渝AV****号车辆为其朋友秦**送桌子、椅子,兰**未单独支付李**驾驶该车辆的工资,秦**也未支付李**驾驶该车辆的费用。
(三)事故车辆运输非基于生产经营行为。经调查核实,2025年1月27日,兰**叫李**驾驶渝AV****号车辆为其朋友秦**送桌子、椅子至高家镇用于过年期间吃年饭使用,运输的桌椅为兰**赠送给秦**,兰**也未收取秦**运输费用。
六、事故定性分析
调查组通过对本次事故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非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发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车辆为非营运性质,事故驾驶员非基于盈利目的,事故车辆运输活动非基于生产经营行为。一是该事故发生时车辆为空车状态(运输活动收尾时车厢没有货物);二是驾驶员李**驾驶车辆未从事任何有偿运输服务;三是车辆运输的物品是私人赠送的物品,运输过程没有产生任何经济收益,未形成经营性行为。故该事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不应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调查组召开会议讨论,依据调查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认定丰都兴义“1·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七、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调查;一是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按照职能职责,紧紧围绕国省县道,以“三客一危一货一校”等重点车型为抓手,严查严处酒驾、超速超载、超员、无证驾驶等各类违法行为,2025年来共查处货车各类违法2007起,其中:国道351线查处货车违法行为95件,货车超速59件;二是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水天坪中队在国道351线共开展路检路查125次,查处货车各类违法行为24起;三是县公安局严格按照路面管控相关要求对货运车辆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认真履行相关职能职责。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虽然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整体上积极履职,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水天坪中队在国道351线的履职仍存在不足。从检查强度来看,尽管开展了125次路检路查,但与全县查处货车违法的整体数量相比,水天坪中队在国道351线查处的货车违法仅24起,这表明其每次检查的深入程度不够,未能全面细致地排查货车存在的各类违法问题。在检查密度方面,国道351线货车超速行为频发,共查处59件超速违法,占该路段货车违法总数的较大比例,反映出该中队的巡逻检查密度不足,无法及时发现并制止货车超速行为,未能形成有效威慑。从查处力度分析,在国道351线查处的货车违法数量与全县货车违法查处总量差距明显,说明该中队对货车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弱,未能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货车违法现象在该路段未得到有效遏制。
(二)县住房城乡建委
县住房城乡建委承担着全县城区及周边道路照明的行业职责。产业大道金科至水天坪沿线作为城区交通的重要路段,对于保障区域内居民出行安全、促进区域经济活动起着关键作用。在履职过程中,县住房城乡建委在城区及周边部分道路照明行业管理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部分路段的照明条件得到了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居民日常出行和城市的安全管理。然而,产业大道金科至水天坪沿线夜间照明不足,在夜间出行高峰时段,部分路段光照昏暗,无法满足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照明需求,给行人和驾驶员的视线造成极大干扰,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
综合分析,从产业大道金科至水天坪沿线照明不足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情况来看,县住房城乡建委在该路段的履职存在不到位的地方。在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环节,可能存在对该路段实际交通流量、行人出行需求调研不充分的问题,导致照明设施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无法达到应有的照明标准。在日常维护管理方面,未能建立完善的巡查机制,对照明设施损坏、老化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修复,进一步加剧了照明不足的状况。
八、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李**,驾驶机动车在平直的道路上行驶时,注意力分散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并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根据县交巡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3000120250127001号)认定:李**在此事故中为全部过错,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水天坪中队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做出书面检查报告。
2.建议责成县住房城乡建委向县安委办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九、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李**。一是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要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道路及路上行人动向;二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要求,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三是要主动加强学习,掌握本工作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兰**。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 373 号),车辆渝 AV****行驶系(第二轴同一轴上的轮胎花纹不相同)不符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兰**作为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要进一步加大对该车辆的隐患排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更换符合要求的轮胎,确保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三)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一是要加大客货运车辆交通违法管控力度。加大对客货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超车、越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二是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互通信息、强化车辆路面管控。三是要针对重点时段、路段、违法类型加大检查查处力度,强化巡逻管控,有力震慑路面交通违法现象,将道路交通事故压降到最低限度。
(四)县住房城乡建委。一是要完善照明设施规划与建设。全面重新评估产业大道金科至水天坪沿线的照明需求,深入调研该路段的交通流量、行人出行规律以及周边环境特点,依据调研结果科学合理地规划照明设施布局,增加照明设施数量,确保在夜间出行高峰时段,道路光照能够满足行人、车辆正常通行需求,达到行业规定的照明标准。二是要强化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照明设施巡查机制,制定详细的巡查计划,安排专人定期对产业大道金科至水天坪沿线的照明设施进行巡查。每次巡查都要做好记录,包括照明设施的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损坏或老化问题等。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安排专业维修人员进行修复,缩短照明设施故障时间,确保照明系统稳定运行。三是要加强与其他部门协同管理。主动与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部门等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解决产业大道金科至水天坪沿线的交通安全问题。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形成管理合力。
丰都兴义“1·27”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