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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0-0018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0-0018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丰都县兴龙镇场黎铺街“9•1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丰都县兴龙镇场黎铺街“9·17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9171411分许,杨玉华驾驶一辆号牌为渝D651G7“福田”牌轻型仓栅货车重庆市丰都县兴龙镇场黎铺街264号路段行驶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72万元。

接县交巡警大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巡警大队、县总工会、县交通局等部门组成的丰都县兴龙镇场黎铺街“9·17”道路交通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99171411分许,杨玉华驾驶渝D651G7

号轻型仓栅货车在重庆市丰都县仁兴路10km+300m(兴龙镇场黎铺街264)路段倒车的过程中,货厢尾部左侧立柱将车后的李春花撞抵到重庆市丰都县兴龙镇场黎铺街264号门市外墙,造成李春花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杨玉华立即打电话报警拨打了“110120”。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杨玉华,渝D651G7号轻型仓栅货车驾驶人,男,5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2419*******893,家住重庆市丰都县兴龙镇铺子村。档案编号:50060044474,准驾车型为“C1E”的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50513日,有效期至:20210513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牌照:渝D651G7,“福田”牌BJ5032CCY_G8轻型仓栅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VAV2PBB1GN061613,发动机号:BNB16022084,检验有效期至20191031日,机动车所有人:杨玉华,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兴龙镇铺子村,该机动车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现场位于重庆市丰都县兴龙镇场黎铺街264号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丰都县兴龙镇铺子村方向,西往丰都县兴龙镇农商行方向,沥青路面,道路全宽783厘米,双向两车道,弯道半径:3145厘米,道路中心单实线控制路,交通标线控制路段,路面潮湿。

(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县交巡警大队认定:杨玉华在此次事故中为全部过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春花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五)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李春花,女,汉族,现年57岁,身份证号码:

    512324XXXXXXX21904,家住重庆市丰都县兴龙镇铺子村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72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1.事故原因

根据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30120190000146号认定,当事人杨玉华驾驶机动车在未观察清楚车后情况,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倒车,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2.事故性质

调查组通过对本次事故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相关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该事故的车辆的所有人是杨玉华。根据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意见,调查组认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杨玉华驾驶机动车在未观察清楚车后状况,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倒车,操作不当,导致该事故发生。杨玉华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者,其安全管理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及第四条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建议丰都县应急管理局对杨玉华免于行政处罚,由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事故车辆驾驶员暨所有人杨玉华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目前,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已对其立案调查)。

2.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在本次事故中,未发现货运车辆管理部门县交巡警大队、县交通局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丰都县兴龙镇场黎铺街“9·17

道路交通事故联合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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