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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30A/2021-005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430A/2021-005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XX供水站 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18日,X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和疾控中心检验人员对XX供水站水质进行常规水质抽样检测,当场制作了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采集出厂水样2件,末梢水样2件送实验室检测。卫生检验报告(X疾控〔2021〕第W—91、92号)结果显示出厂水、末梢水中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均不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之规定。

相关法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和《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YS005A(违法情节为:不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裁量标准为:可处2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

根据该公司的陈述和申辩,经综合考虑,对XX供水站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XX供水站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完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本案予以结案。

典型意义

(一)强化企业重视,起到警示教育。近年来国家虽然对生活饮用水这块比较重视,但在基层由于农村点多面广,基本解决来水后,认为有水喝总比没有水喝好,对水质处理消毒不太予以重视。本案所涉供水站为设施设备齐全的规模化水厂,造成此次供应的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领导督导不够,制水人员未按规范操作。本案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对相关经营单位的立案查处,起到警示教育,强化责任意识,督促各有关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举一反三。

(二)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卫生水平。通过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立案查处,促进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经营,提升了经营单位整体卫生水平,真正做到法律法规中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群众提供良好保障的生活饮用水的初衷。

(三)加大执法力度,利于法律普及。通过加大对相关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的力度,特别是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重拳出击,严肃整治,让执法更透明、更公平、更有力,同时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的生活饮用水常识,提高群众保护环境、保护水源的意识,提高群众饮用安全水的自我保护能力,让大家对生活饮用水水质更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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