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关于进一步完善询价采购实施细则的
通 知
丰采购中心发[2006]12号
采购中心各成员:
为了提高询价采购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采购中心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准备采购
1、接受任务。根据县采购办下达的采购计划,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任务。并确定该项目负责人。
2、市场调查。业主单位应如实详细提供所购货物的规格型号、质量性能或主要技术指标。项目负责人根据所接受采购项目进行市场初步调查并进行记录,如测算出实际采购金额超出预算金额,应及时与业主单位及县采购办联系,以便适时调整采购方案。
3、确认采购资金。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采购任务前,要确认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是否按丰都县财政局的要求落实。采购资金落实后,执行采购。
二、执行采购
1、接到采购计划后由该项目负责人在指定公示媒体上公开发布询价公告(丰都县公众信息网www.cqfd.gov.cn),询价信息发布到开标时间不能低于五个工作日,询价公告内容应由投标商资质条件、付款方式、询价内容、询价书发售时间地点及资料费用、投标及开标时间、联系方式等几部分组成。
2、项目负责人拟订询价文件,在经业主单位签字盖章同意后报县采购办审查,经采购办领导签字审查后报采购中心负责人签字审定。项目负责人在制作询价文件时,应根据该项目自身情况特点制作,如该项目单一品牌潜在供应商较多,能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可采用单一品牌进行询价。反之该项目单一品牌潜在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由该项目负责人提供该产品在价位、质量、性能、售后服务、品牌知名度相等的另外多个品牌交给业主单位代表进行选择,由业主单位代表选择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品牌与原来的品牌进行竞争,并报采购中心领导审定。
3、采购中心组织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业主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4、询价小组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采购函、或询价采购经销商报价表,并要求经销商在询价采购函原件上填写一次性报价并加盖公章。
5、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其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三天,并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如出现报价相等的情况,由询价小组根据该经销商在丰都市场的产品销售情况,售后服务情况决定成交供应商。
6、询价结果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后向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三、签定和履行合同及验收
1、政府采购合同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由采购单位(甲方)和中标方(乙方)签订,共计一式四份(甲、乙方,采购中心、采购办各存一份)。
2、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商定,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条款:(1)签订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电话;(2)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帐号;(3)标的;(4)价款;(5)付款条件;(6)质量标准;(7)验收标准、方法、费用;(8)履约期限、地点、方式;(9)违约责任;(10)解决争议的方法;(11)本合同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编号及方式;(12)询价公告、询价函及询价报价表等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形成基础。
3、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应由采购单位负责,并通知纪检、采购办、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成员应当在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合同的补充、变更或终止的管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经采购中心转报县采购办审批后,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协商签定补充合同,但所签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四、资金结算
政府采购资金由丰都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具的付款通知书金额直接拨付给成交供应商。
五、资料归档
每一次询价采购项目完成以后,由项目负责人将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及询价采购记录表或开标会议资料、验收报告、成交及付款通知书、发票等相关资料进行归集、整理、立卷和归档。
六、附则
1、本细则由丰都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2、本规程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丰都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