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公安局治安户政及出入境办事指南
服务项目:
1、户口准迁证
2、临时居民身份证
3、民爆器材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证
4、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5、危险物品购买证
6、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证
7、印章准刻证
8、旅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9、出租汽车治安登记证
10、大陆居民赴台申请须知
11、出国护照申请须知
12、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须知
13、居民申请办理赴港澳探亲须知
项目一 户口准迁证
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1、夫妻投靠、子女(未成年)投靠父母、父母(年老)投靠子女落户;2、在城镇投资、举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落户;
申报材料: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2、户口证明、婚育证明、住房证明、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3、单位、村(居)委会证明;4、填写户口审批等表格
办理程序:1、市内户口迁移。(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户口审批表;(2)入户地派出所受理、核查,报县局审批、网上迁移;(3)申请人到县政务大厅公安局窗口审批、办准迁证;(4)申请人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持迁移证和准迁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2、市外户口迁移。(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户口审批表;(2)入户地派出所受理、核查;(3)申请人到县政务大厅公安局窗口审批、办准迁证;(4)申请人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持迁移证和准迁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承诺期限:即办
收费标准:准迁证工本费:4元/证
收费依据:渝价[2003]376号文件
分管领导:周 维 联系电话:70686296
工作人员:陶 芳 曾小蓉 联系电话:70605263
项目二 临时居民身份证
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公民换证或补证期间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身份证的,经县局审批后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
办理程序:持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到政务大厅办理临时身份证。
办理期限:3日
收费标准:10元/人
分管领导:周 维 联系电话:70686296
工作人员:陶 芳 曾小蓉 联系电话:70605263
项目三 民爆器材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证
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凡需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单位、个人
申报材料:(一)办理储存证、使用证。
1、填写爆炸物品使用、储存审批表;2、开山、采石、办厂(矿)的提交如下材料:(1)《乡镇企业采矿发展中心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采矿许可证》、《水电局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林地占用许可证》;(2)爆破作业证;3、工程建设(修路、建房等)的提交如下材料:(1)主管部门批文;(2)工程中标文书;(3)爆破作业资质证书;(4)爆破作业方案;(5)爆破员、安全员、库管员的作业证;4、爆破物品库房设置平面图;5、值班守卫制度;6、主管部门审批意见;7、消防部门检查审批意见;8、当地派出所验收审查意见;9、公安局审批意见。
(二)办理购买证、运输证。
1、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2、主管部门意见;3、运输单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运输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5、驾驶员、押运员上岗资格证;6、当地派出所意见;7、民爆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证件;8、公安局审批意见。
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到民民爆物品使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受理并核查;2、审查:申请人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查并审批;3、办理:申请人到政务大厅公安局窗口办理相关证件。
承诺期限:即办
收费标准:无工本费
分管领导:周 维 联系电话:70686296
工作人员:曾小蓉 联系电话:70605263
项目四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设置依据:《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令第9号
申请条件:烟花爆竹生产者、经营者。
申报材料:1、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写明运输烟花爆竹的名称、数量、运输的起止路线;2、运输单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运输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4、驾驶员、押运员上岗资格证。
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向公安局治安大队提交申请;2、审查: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查并审批意见;3、办证:申请人到政务大厅公安局窗口办证。
承诺期限:即办
收费标准:无工本费
分管领导:周 维 联系电话:70686296
工作人员:曾小蓉 联系电话:70605263
项目五 危险物品购买证
设置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凡需要购买、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科研、医疗、其他生产单位。
申报材料:1、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使用、接触危险化学品做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的复印件;2、临时需要购买、使用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危险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3、提交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单位证明;4、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员、押运员上岗资格证。
办理程序:向公安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经核准,到政务大厅公安局窗口办理《危险物品购买证》。
承诺期限:即办
收费标准:无工本费
分管领导:周 维 联系电话:70686296
工作人员:曾小蓉 联系电话:70605263
项目六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证
设置依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
申请条件: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以许可: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2、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3、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宣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4、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5、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符合规定条件的;6、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7、场地管理者不同意使用其场地的;8、在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周边地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位周边地区举行的;9、举办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妨害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
申报材料:1、填写《群众性活动治安管理安全申报审批表》;2、申报单位(个人)的身份证明;3、活动方案和说明;4、活动安全保卫方案:(1)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2)内部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工;(3)场地建筑、设施及临时建筑物的质检报告和消防安全情况;(4)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5)场地容量的控制措施;(6)应急疏散措施;(7)场地平面图及活动布置效果图;5、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批准的活动,应提交批文;7、在举行全国性或地方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航空港、火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举办群体性活动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文。8、举办涉外活动,须提交参加活动的外籍人员情况资料;9、市外单位或个人在渝举办活动,应有本地负责接纳单位的证明和主管部门的批文;10、涉及用氢气灌充空飘物的应有“民用氢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的批文。
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向活动举办地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群体性活动治安管理安全申报审批表》。派出所受理并检查。2、审批:公安局审批;3、办理:申请人到政务大厅公安局窗口办理许可证。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工本费
分管领导:周 维 联系电话:70686296
工作人员:陶 芳 联系电话:70605263
项目七 印章准刻证
设置依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申请条件:需刻制印章的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申报材料:(一)分类提交材料:
1、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刻制印章由区县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刻制印章,由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证明;2、在渝国家部属单位的印章,可由其上级机关委托当地政府归口的工作部门出具证明;3、临时机构需刻制印章,凭同级人民政府的批文和有关部门证明,批文和证明应核准印章使用有效期;4、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副本及其证明;5、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出具证明;6、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刻制印章,凭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9、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刻制印章。区县属学校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到县政务大厅公安局窗口审查并办理印章准刻证。
承诺期限:即办。
收费标准:无工本费
分管领导:周 维 联系电话:70686296
工作人员:曾小蓉 联系电话:70605263
项目八 旅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置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
申报材料:1、旅馆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周边建筑物情况额平面图;2、各楼层功能设施、安全通道、监控装置的分布图;3、消防安全鉴定资料;4、房屋鉴定或验收资料;5、旅馆安全保卫机构认可资料;6、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个人资料;7、安全防范设备(防盗、报警、通讯、监控等)配置资料。8、新申办的旅馆需安装旅馆业治安信息联网设备。
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到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申请表》。派出所派人到现场进行核查后,签注意见。2、审查:由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治安部门、分管领导签注意见。3、办理:申请人到政务大厅公安局窗口办理《特种行业(旅馆业)许可证》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工本费
分管领导:周 维 联系电话:70686296
工作人员:曾小蓉 联系电话:70605263
项目九 出租汽车治安登记证
设置依据:《重庆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市政府令68号)
申请条件:县内出租汽车、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车主及从业人员(即驾售人员)
申报材料:1、填写治安登记表;2、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3、行驶证、营运证件;4、公司或车主担保书;5、车或人的照片;6、一寸下面照片2张;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到政务大厅公安局窗口提交申请、相关材料。2、审查:由治安部门审查材料,报重庆市公安局出租汽车管理处审核。3、办理:申请人到政务大厅公安局窗口领取《出租汽车治安登记证》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工本费
分管领导:周 维 联系电话:70686296
工作人员:曾小蓉 联系电话:70605263
项目十 大陆居民赴台申请须知
申请条件: 凡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大陆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
申请的渠道:1、凡常住户口在我县的居民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分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的,如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申请的手续:
必须本人亲自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表。
(一)、领取申请表:户口在我县的居民可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二)、填写申请表:须用蓝、黑墨水填写,各项目的填写必须真实完整。(三)、递交申请表:须提交本人近期二寸彩色(规格:白色底版,深色上衣,头部尺寸:长28-33毫米,宽21-24毫米,正面免冠)照片四张,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材料均以A4规格复印各一份,同原件一起交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身份证和户口页项目不一致的,请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查更正)。2、《台湾地区旅行证》(若是《台湾地区逐次加签旅行证》,还需提交有效签注页复印件);3、应邀前往台湾的,还需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4、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5、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的无须提交单位意见)。6、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分管领导:周 维 联系电话:70686296
工作人员:王 瑜 联系电话:70607352
项目十一 出国护照申请须知
申请事由:我市居民因私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均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申请地点:我市居民(常住人员)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批准条件:我市居民因私出国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能获得批准。
办证时限:我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只要符合法定批准条件的,应在10至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发证件。
收费标准:首次申请的护照、护照换发每本200元人民币,护照补发每本400元人民币,护照延期每次20元人民币,护照签注每次20元人民币。
领证方式:申请人可以本人到县公安局出入境局接待大厅领证,也可以委托他人前去领证,还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和邮政快递送达。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全天,每天的接待时间是:,上午8:00时至12时,下午3时至6:30时。
咨询电话: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厅的人工咨询服务电话:70607351(法定工作时间)。
申报材料:1、首次申请护照提交材料(护照过期按首次申请):(1)、申请表1份(填写完整、真实、清晰);(2)、照片4张(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深色上衣、照片尺寸48X33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宽度21-24毫米);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A4纸复印);(4)、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或按公安机关要求提交意见(指特殊身份登记备案人员);(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口)证明(受理民警查验网上人口信息不齐全的才提交);2、申请护照延期提交材料(2007年1月1日不再办理护照延期):(1)、申请表1份(填写完整、真实、清晰);(2)、彩色照片4张(同上);(3)、护照原件;(4)、护照首页和最近一次签证页复印件;(5)、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A4纸复印);(6)、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口)证明(受理民警查验网上人口信息不齐全的才提交);(7)、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或按公安机关要求提交意见(指特殊身份登记备案人员)。3、申请护照换发提交材料:(1)、申请表1份(填写完整、真实、清晰);(2)、彩色照片2张(同上);(3)、护照原件;(4)、护照首页和最近一次签证页复印件;(5)、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A4纸复印);(6)、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口)证明(受理民警查验网上人口信息不齐全的才提交);(7)、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或按公安机关要求提交意见(指特殊身份登记备案人员)。4、申请护照补发提交材料:(1)、申请表1份(填写完整、真实、清晰);(2)、彩色照片2张(同上);(3)、报案证明或护照遗失说明;(4)、护照遗失登报申明(见报纸);(5)、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A4纸复印);(6)、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口)证明(受理民警查验网上人口信息不齐全的才提交);(7)、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或按公安机关要求提交意见(指特殊身份登记备案人员)。
特别要求:我市居民首次申请出国护照、护照延期、护照换(补)发,均须持护照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递交申请材料,不能由他人代办。申请人完成申请程序后,其护照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急事急办: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急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办理。特殊情形是指以下6种:(一)、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二)、出国奔丧;(三)、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四)、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五)、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六)、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分管领导:周 维 联系电话:70686296
工作人员:王 瑜 联系电话:70607352
项目十二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须知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包括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我市个人实际投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台湾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渝投资金额虽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但在大陆其他省、市、自治区另有投资,并能出具有效证明的台湾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2)在我市个人实际投资金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投资经济效益好的台湾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对投资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认定为:不亏损,能按时给职工发放工资,能完成应上交的税收,且连续三年有明显经济增长,并能提供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的企业;(3)有实力、有影响的台湾前百强企业在渝设立的台资企业中的台湾高级管理人员,且该高级管理人员在台所供职的企业中占有股份; (4)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市局商市台办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可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下列手续:1、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须附委托书);2、提交《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3、提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它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5、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入出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6、提交《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7、提交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A.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孤身一人的证明,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及复印件,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或申请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的证明,大陆亲属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B.申请夫妻团聚的,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C.在大陆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交验所在企业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批准证书,并提交复印件,校验审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并提交复印件。
分管领导:周 维 联系电话:70686296
工作人员:王 瑜 联系电话:70607352
项目十三 居民申请办理赴港澳探亲须知
申请条件:常住户口在我县的居民,申请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首次申请程序:(一)申请方式:必须本人亲自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二)申请手续:1、领取申请表:常住户口在我县的居民可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白色底版,深色上衣,头部尺寸:长28-33毫米,宽21-24毫米)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3、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4、探望配偶的,提交结婚证、配偶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5、探望父母或子女的,提交出生证明或出生公证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或子女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6、探望同胞兄弟姐妹的,提交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同胞兄弟姐妹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7、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复印件。8、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驻渝部队的军人、武警(含离退休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再次申请程序:申请手续:1、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贴上相片。2、交回本人有效通行证。3、亲属关系证明。如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的,无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如被探望亲属在港澳就学或就业的,仍需提供亲属在港澳就学或就业的相应证明。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部队单位驻地在渝的军人、武警(含离退休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30
办结时限: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区市县局受理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相应签注的,受理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分管领导:周 维 联系电话:70686296
工作人员:王 瑜 联系电话:70607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