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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政策问答

日期:2022-05-13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强制推行的、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转化的主要形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国家、单位、职工三方共同筹集资金,形成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来源,主要以发放低息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使用个人账户余额的方式,帮助缴存职工解决基本居住问题。

2.哪些对象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时、

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临聘人员也属建缴公积金的范畴。

3.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有哪些好处?

答:一是单位与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个人所有;二是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三是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四是住房公积金利息免征利息税。

4.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①线下方式: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主城区单位到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工,农,中,建,交)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缴存手续,远郊区县单位到各区县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办理缴存手续;

②线上方式:企业在开办环节可同步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缴存单位可通过单位网厅在线办理个人开户、账户转移、封存启封、基数调整、比例调整、汇补缴等日常缴存业务。

5.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是多少?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月平均工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得超过重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6.单位应从何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单位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7.职工在本市工作调动后,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答:职工发生工作调动,由职工原所在单位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或集中封存手续,由新单位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转入手续,将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新单位账户下继续缴存。

8.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怎样办理异地转移?

答: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发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入职工在重庆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职工只需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即可办理异地转移手续,也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自助办理异地转移业务。

办理异地转出职工需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只须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转入申请即可。

9.如何查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个人账户变动情况?

答:目前,缴存职工可通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www.cqgjj.cn)、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重庆公积金中心”、微信小程序“重庆公积金”、支付宝小程序“重庆公积金”、023-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23-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短信、手机APP“重庆公积金”、微博“重庆住房公积金”、大厅自助服务终端、重庆公积金有线电视(329频道)、市政府“渝快办”等十二个渠道实时咨询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和个人账户变动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11.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答:我市目前提取条件主要包括: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无房且租赁住房,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出境定居,死亡,退休。职工符合上述任一提取条件的,均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2.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答:中心城区缴存职工由单位统一代办提取手续,有条件的远郊区县可直接由缴存职工本人申请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步推广职工自助在线提取业务,目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租房、退休、离职满两年未再就业等主要提取业务类型已实现在线办理,职工可通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自助终端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职工办理提取手续后,提取资金可实现秒级上账。缴存职工还可通过在线办理商贷约定提取签约和公贷冲还贷的方式,实现一次签约资金每年自动到账和每月自动冲还,有效提升提取业务便捷度。

三、严厉打击违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13.违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哪些违法后果?

答:住房公积金在制度设计上,是把有限的个人资金汇集起来,通过对该项资金统一管理和运作,为解决缴存职工基本居住问题提供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专用性、互助性、保障性的特点,虽然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但职工提取使用时应当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相关规定。违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将承担以下违法后果:

(1)缴存职工使用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欺诈手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经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责令其限期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将职工不良行为记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伪造证件、合同、票据和私刻公章,均属违法行为。通过制作虚假证明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帮助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一经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4.目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治理违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方面采取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一是建立健全惩处机制。按照《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立个人失信黑名单系统,根据违规提取使用行为严重程度,对个人失信行为分别限制不同年限的提取、贷款资格;综合运用通报单位、追回违规提取资金等方式,加重违规提取人员违法成本。二是大力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跨地协查机制。建立与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机关、商业贷款发放银行等部门联网协查机制,实现对职工身份、房屋、贷款、婚姻、低保等信息的自动核查,确保提取信息真实性;建立跨区域协查机制,对异地购房、就医等行为重点予以核查。三是加强部门联动,集中开展整治工作。自2017年开始,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建立联合整治机制,协调市财政、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公安、网信、工商、城管委等部门建立治理违规提取联动机制,重点打击非法中介收取高额费用协助职工以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5.川渝两地如何开展联合治理工作?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川渝两省市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精神,两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谋划、一体部署、相互协作、共同实施”的总体要求,快速响应、主动作为、积极谋划住房公积金领域合作,将联动治理违规提取使用纳入重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和明确工作推进方向,持续开展联动治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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