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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761 [ 发文字号 ] 兴义府发〔2022〕89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兴义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12-27 [ 发布日期 ] 2022-12-28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350N/2023-00761
[ 发文字号 ] 兴义府发〔2022〕89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兴义镇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2-27
[ 发布日期 ] 2022-12-28

丰都县兴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义镇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部门:

为了规范和加强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村级公益性岗位安置剩余贫困劳动力就业和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的双重作用,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75号)、中共丰都县委办公室、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通知》(丰委办〔201599号)、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丰都县农村公益性岗位劳务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丰人社发〔201668号)和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通知(丰人社发〔2019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兴义镇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丰都县兴义镇人民政府

                            20221227

(此件公开发布)


兴义镇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村级公益性岗位安置剩余贫困劳动力就业和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的双重作用,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75号)和中共丰都县委办公室、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通知》(丰委办〔201599号)、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丰都县农村公益性岗位劳务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丰人社发〔201668号)和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通知(丰人社发〔2019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岗位开发范围。主要开发清扫保洁岗位,其次开发公路养护、水利设施管护等公共服务岗位。不得将车辆驾驶员岗位、食堂炊事员岗位和村居活动室服务岗位等服务于少数人或不属于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的岗位开发为公益性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多少由县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安排通知或由下至上申报批准为据,否则由责任单位承担资金。

第二条 安置对象条件。稳定脱贫户、监测户、农村低保家庭人员、农村残疾人员(一二级重残且丧失劳动能力除外)和本市户籍符合(渝人社发2016239号)就业困难人员等,原则上年龄要求以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准。

第三条 安置程序办法。各村居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在镇政府的指导下工作,政府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开发安置工作必须按以下程序办法进行:

第一步:确定岗位职责和劳务工作量。由村(居)委研究确定每个公益性岗位的劳务内容,明确每月劳务工作数量(原则上每月至少上岗17天、每天2.5个小时的劳务工作量)和质量(达到工作标准和要求),确保劳务工作量足够,能充分发挥每个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第二步:公开宣传,统一报名。由村(居)委制作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方案,通过公开的方式公布或通知,统一组织,公开报名,公开和报名时间不少于5-7天。公开的方案包括:公益性岗位的名称、劳务内容、工作数量、工作标准及要求,公益性岗位确定程序和办法,公益性岗位报名对象、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报名工作人员、报名联系方式等。

第三步:严格进行资格审查。由村(居)委按照本办法的安置对象条件,对报名对象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对不符合条件的报名对象要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对这些人员是否在其他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办理工商执照和从事其他公益性岗位等情况进行审查,如有此类情形者坚决不能招聘使用,并做好解释。

第四步:民主评议,会议评定。召开民主评议评定大会,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民主评定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1、民主评定会主持人和参加人员。民主评议评定大会原则上应由支书主持,应当提前通知以下人员参加民主评议大会:村(居)支两委成员,村(居)监督小组成员,各社社长,全体村(居)议事代表;镇联系村(居)干部和驻村工作队成员。参会人员到齐率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

2、逐个介绍申请对象情况。大会要统一安排一名恰当的干部事先掌握申请对象情况,在大会上统一逐个介绍申请对象情况,介绍情况要实事求是。

3、民主讨论评议。由参会人员对申请对象开展评议发言,申请对象所在社的社长必须发言,其他了解申请对象的人员也应当发言,评议发言的人要负责的、实事求是的评价,评议要尽可能充分。

4、民主无记名投票。大会前要制作好无记名评定票,在大会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向参会人员分发评定票,投票前要提请大会举手表决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在参会人员中产生。投票过程要接受参会人员现场监督,参会人员要在不受他人影响的情况下,对申请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

5、当场清票公布结果。在监督下现场唱票、记票,并汇总记票结果,记票结果要当场公布。等额投票的票数超过参会人数半数的方能确定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差额投票的根据公益性岗位数量按照得票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五步:公示。对拟安置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对公示期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对确实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召开村(居)两委研究取消并决定替补人员,对公示期反映的各种问题都要在调查基础上有明确的答复或说明,并做好相关人员的解释引导工作。

第六步:签订劳务协议。对通过公示后的安置对象,由村(居)委与拟安置对象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协议上必须写明劳务内容、劳务工作时间、完成劳务要求、劳务费等内容,必须载明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协议一年一签订。

第七步:上报审查备案。各村(居)委会要在签订协议后三天内上报镇社保所审核,镇社保所要在接到上报的劳务协议后三天内上报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查备案,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在接到劳务协议后三天内审查决定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回复镇社保所,镇社保所及时通知各村居。

第八步:办理意外保险。各村对通过审查备案的安置对象,由用人单位及时办理意外保险(现暂由县就业人才中心负责),意外保险生效时间为组织人员劳务上岗时间,劳务协议签订时间也要与意外保险参保生效时间为准,意外保险每年办理一次,没有变动的人员要提前办理下一年意外保险,确保前后时间精准衔接。

第四条 日常管理监督

(一)劳务数量管理与劳务时间管理相结合。对承包劳务的贫困劳动力实行劳务数量管理和劳务时间管理双重管理办法。首先,在明确劳务内容的基础上,要明确每个月的劳务工作数量和目标,确保每个月的劳务工作量足够;其次,要求每个劳务承包劳动力按每月17天、每天2.5小时出勤,工作数量不足够的要及时增加工作数量。

(二)平时管理和监督办法。各村(居)委会是对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明确1名坚持原则、敢于斗硬、认真负责的村级干部负责管理工作,每月做好工作和安全监督管理安排、日常出勤记录、劳务完成情况记录,加强平时巡查和管理,村(居)支两委要加强统一领导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行业部门负有对本行业公益性岗位人员监督管理责任,随时要对本行业公益性岗位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镇社保所也要通过抽查、接受举报调查、开展专项检查等形式,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条 考核退出办法

(一)平时考核采取扣劳务费办法。各村(居)委会每月要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一次,没有足额完成劳务数量或达到工作标准的、劳务出勤时间不够或出工不出力等人员,采取扣发劳务费办法,按照未完成劳务数量比例、未出勤比例扣发劳务费等方式严格考核。

(二)年底测评与劳务费扣钩并决定是否解除协议。在每月考核的基础上,各村(居)委会必须在劳务协议签订的第12个月上半月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开展一次民主测评,本办法第三条中参加议评定公益性岗位对象的参会人员就是参加民主测评会的人员。年度评议会上,公益性岗位劳动力要向大会做自我总结发言,各村(居)委会负责考核的干部要向大会汇报平时考核情况,再由参会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最后进行无记名民主评议投票。评议票上设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现场要公开唱票公布评议结果。凡满意以上票达不到半数以上的,要至少扣发全年劳务费的10%;凡基本满意以上票达不到半数以上的,必须解除劳务协议,不再与之签订下一年劳务协议。基本满意票超过一半以上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由村(居)两委开会集体决定是否继续与之签订下一年劳务协议,决定继续签订的要及时签订下一年劳务协议,决定不再签订的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做好解释说明。民主评议会的记录、投票和结果材料要在民主评议会召开后一周内上报镇社保所备案备查。

(三)出现以下情况随时解除协议。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务协议,并将解除劳务协议书报镇社保所备案,同时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达到退休年龄、死亡、参加工伤保险等;

2)因身体健康状况或者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5)不服从管理监督和考核的;

6)严重违反劳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7)有违法行为的;

8)因市县政策调整需要减少或取消村级公益性岗位的;

9)对出现顶岗、骗岗、混岗、代岗等人岗不符的直接解除其劳务协议,并退出其违规期间的岗位补贴。

10)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协议的情形。

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属于政府政策支持下的短期就业援助人员,是政府用财政资金扶持的从业人员,双方系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等。

(四)补岗办法。劳务岗位出现空缺时,报镇社保所汇总审核,并上报县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可以补岗,补岗程序和办法按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进行。

第六条 工作纪律要求。村级公益性岗位安置剩余贫困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工作是党委政府实施的一项重大就业脱贫措施,群众受益,群众关注,政策性强。凡不按本办法开展工作,出现安置对象不符合条件,暗箱操作、简化程序、优亲厚友等违反开发安置程序办法,不严格日常管理考核和监督造成公益性岗位人员作用发挥差,不严格开展年度评议或不严格评议结果运用等违反本《办法》的,要全镇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其他方面

(一)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务费的标准、上报材料和拨付程序以县级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准,未明确的有关事项以《丰都县农村公益性岗位劳务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丰人社发〔201668号)为准。

(二)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镇社保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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