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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682N/2020-00317 | [ 发文字号 ] | 兴龙府发〔2020〕7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兴龙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 2020-09-27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9682N/2020-00317 |
[ 发文字号 ] | 兴龙府发〔2020〕7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兴龙镇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 2020-09-27 |
丰都县兴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龙镇机关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镇级各部门:
为加强镇政府机关及其办公室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形成的需归档的公文、材料。具体包括:
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二)本级机关形成的需归档的公文、材料。具体包括:
1.会议材料以及其他重要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和领导讲话、会议决议和纪要等文书材料。
2.镇党委、政府印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及正式文件、盖有政府及办公室印章的各种文件材料。
3.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机关的批复文件(收集时注意将请示和批复作为意见保存)。
4.本机关及其内部职能机构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各站办所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公文。
5.本机关的各种财务报表、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由财政办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归档,移交镇党政办统一保管)。
6.本机关党支部、工会和内部组织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7.本机关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从外机关带回的与本机关有关的未经文书处理登记的文件材料。
8.本机关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条约、议定书、协定等有关文件材料。
9.本机关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机关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照片。
10.本机关各种印章,本单位法人的印章;单位成立文书、印章启用批准文书、印章防伪标志及说明等。
11.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
12.本机关干部组织人事档案(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的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后立卷归档)。
二、档案归集
(一)镇党政办负责机要文件和镇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室各种文件、电报、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保管、销毁、移交等工作。
(二)镇各站办所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应归档且整理好的档案资料移交党政办,不得积存零散档案。
(三)档案立卷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正文、底稿、字迹、附件、图表是否清晰、完整。严禁用铅笔、彩色笔、纯蓝墨水书写、审批文件、电报。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资料,一律退回重办或补办。
三、档案查阅
(一)凡查阅档案资料者,须经党政办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档案查阅手续。
(二)来档案室查阅档案资料,应自觉爱护档案,做到轻拿轻翻,不得损坏。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圈点、涂改、划线、折叠、抽取及污损。
(三)档案案卷只供查阅使用,一般情况下不予外借,确需复印案卷有关内容的,应经镇党政办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复印。
四、档案保管
(一)归档范围内的所有文字、声像、照片、图表等资料一律交镇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室)统一保管。
(二)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虫、防盗、防鼠、防尘、防潮等安全设施,应配备防盗门、空调、温湿度计、灭火器等保管保护措施。
(三)档案室内禁止吸烟或存放易燃品和食品。
(四)档案室应保持清洁、卫生,坚持经常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
(五)存放档案室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和保管期限,及时移交县档案馆。
五、档案管理
(一)档案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使档案损坏、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丰都县兴龙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